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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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山市小榄镇集兴副食商行、深圳市南浦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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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执106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小榄镇集兴副食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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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1-03-30 |
2 |
南浦国际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浦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小榄镇集兴副食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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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民终69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南浦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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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08 | 2020-10-23 |
3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市南浦实业有限公司、林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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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1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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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02-10 | 2020-08-20 |
4 |
上海精星仓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南浦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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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2执49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精星仓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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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19-06-29 | 2019-08-07 |
5 |
上海精星仓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南浦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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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2民初325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精星仓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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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19-01-02 | 2019-03-1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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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91民初1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林建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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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G80 | 2019-06-2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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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2072执10613号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24 | 详情 |
2 | (2020)粤0391执1201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1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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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91执120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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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执1201号 | -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当事人- 深圳市南浦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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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执1201号深圳市南浦实业有限公司、林建华: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0391民初10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91执120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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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7 |
2 |
(2020)粤0391执119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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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执119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林建华 深圳市南浦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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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执1192号林建华、深圳市南浦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0391民初10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91执119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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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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