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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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工控供应链金融有限公司与扬州科宏服装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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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3民初8603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南昌工控供应链金融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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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2-05 | 2021-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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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工控供应链金融有限公司与扬州科宏服装有限公司、扬州市丰茂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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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3民初1088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南昌工控供应链金融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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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9-22 | 2020-10-20 |
3 |
上海翔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南昌工控供应链金融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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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2民初709号之一 |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翔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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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法院 | 2020-08-19 | 2020-09-27 |
4 |
上海翔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南昌工控供应链金融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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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2民初709号 |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翔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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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法院 | 2020-08-19 | 2020-09-27 |
5 |
上海翔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南昌工控供应链金融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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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2民初709号之二 |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翔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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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法院 | 2020-05-27 | 2020-09-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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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南昌工控供应链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宏宇铝业有限公司、宁厦宏宇铝业有限公司、江西昌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张非恒、张可佳、张长平、龚长水、徐利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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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民初349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工控供应链金融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宁夏宏宇铝业有限公司 被告- 张可佳 龚长水 江西宏宇铝业有限公司 江西昌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宁厦宏宇铝业有限公司 张长平 张非恒 徐利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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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宏宇铝业有限公司、龚长水、徐利英:本院受理原告南昌工控供应链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宏宇铝业有限公司、宁厦宏宇铝业有限公司、江西昌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张非恒、张可佳、张长平、龚长水、徐利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于2021年10月2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2021年7月20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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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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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工控供应链金融有限公司诉扬州科宏服装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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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3执4215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工控供应链金融有限公司 被告- 扬州科宏服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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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科宏服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南昌工控供应链金融有限公司诉你委托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赣0103民初8603号民事判决书所规定的执行期限已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103执421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廉政监督卡。自公告期满7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邮寄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邮编:330009本案承办人:黄中秋联系电话:0791-867932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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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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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昌工控供应链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科宏服装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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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3民初8603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工控供应链金融有限公司 被告- 扬州科宏服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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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科宏服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昌工控供应链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科宏服装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赣0103民初86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扬州科宏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工控供应链金融有限公司支付出口代理费108770.4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475元,由被告扬州科宏服装有限公司负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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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8 |
4 |
原告南昌工控供应链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殷明、扬州科宏服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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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3民初860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工控供应链金融有限公司 被告- 扬州科宏服装有限公司 殷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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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科宏服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昌工控供应链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殷明、扬州科宏服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103民初8607号管辖权异议上诉状。上诉请求:依法裁定撤销江西省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赣0103民初8607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交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承办法官:赵力联系电话:0791-867835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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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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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昌工控供应链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科宏服装有限公司、殷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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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3民初860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工控供应链金融有限公司 被告- 扬州科宏服装有限公司 殷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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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科宏服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昌工控供应链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科宏服装有限公司、殷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103民初8607号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民事裁定书。被告殷明申请事项: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裁定:驳回被告殷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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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7 |
6 |
原告南昌工控供应链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科宏服装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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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3民初8603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工控供应链金融有限公司 被告- 扬州科宏服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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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科宏服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昌工控供应链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科宏服装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103民初8603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理费108770.4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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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8 |
7 |
原告南昌工控供应链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科宏服装有限公司、扬州市丰茂制衣有限公司、胡宏奇、张建、殷明、杨文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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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3民初1088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工控供应链金融有限公司 被告- 扬州科宏服装有限公司 扬州市丰茂制衣有限公司 胡宏奇 张建 殷明 杨文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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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科宏服装有限公司、扬州市丰茂制衣有限公司、胡宏奇、张建、殷明、杨文凯:本院受理原告南昌工控供应链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科宏服装有限公司、扬州市丰茂制衣有限公司、胡宏奇、张建、殷明、杨文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103民初10883号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二○年三月五日承办法官:赵力电话:0791—867835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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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1 |
8 |
原告南昌工控供应链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科宏服装有限公司、扬州市丰茂制衣有限公司、胡宏奇、张建、殷明、杨文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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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3民初1088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工控供应链金融有限公司 被告- 扬州科宏服装有限公司 扬州市丰茂制衣有限公司 胡宏奇 张建 殷明 杨文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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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科宏服装有限公司、扬州市丰茂制衣有限公司、胡宏奇、张建、殷明、杨文凯:本院受理原告南昌工控供应链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科宏服装有限公司、扬州市丰茂制衣有限公司、胡宏奇、张建、殷明、杨文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103民初10883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理费108770.45元,退还垫付货款691341元及垫款利息260812.39元(后续垫款利息以69134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暂算至2019年10月15日为73187.44元);2、依法判令被告扬州市丰茂制衣有限公司、胡宏奇、张建、殷明、杨文凯对第一项诉请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六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承办法官:赵力联系电话:0791-867835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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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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