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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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陈略,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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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324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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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4 | 2021-05-18 |
2 |
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杨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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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290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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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5-07 | 2021-05-10 |
3 |
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原、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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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3469号之二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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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3-16 | 2021-04-28 |
4 |
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田志杰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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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保548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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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2-24 | 2021-03-18 |
5 |
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杨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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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159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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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2-09 | 2021-02-22 |
6 |
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原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杨娅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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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特1988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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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1-22 | 2021-06-30 |
7 |
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陈少忠、周满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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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4777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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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1-20 | 2021-04-27 |
8 |
季刚、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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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170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季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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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1-03-03 |
9 |
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华中国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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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执保3932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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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2-03 | 2021-01-11 |
10 |
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华中国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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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财保645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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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2-02 | 2020-12-2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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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5民初1396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车俊 深圳市麦斯优联科技有限公司 珠海市麦斯优联模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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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14 | 2020-03-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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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民初324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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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3242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聚力互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天津有度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点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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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3242号余海峰、周晏清、天津有度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聚力互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余海峰、周晏清、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天津点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有度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天津点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状。天津点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判决上诉人不承担案涉贷款还本付息的义务,即驳回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诉人的相应诉讼请求。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判决第二项判决;二、撤销原审判决中第三项关于判令上诉人承担还本付息的连带清偿责任,并依法改判驳回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诉人的相应诉讼请求。三、判令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上诉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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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
2 |
(2020)粤03民初324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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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324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聚力互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天津有度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点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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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3242号周晏清、余海峰、天津有度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告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晏清、余海峰、天津有度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点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聚力互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初32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苏州聚力互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偿还本金2.61亿元及利息33641101.95元,并自2019年12月26日起,以本金2.61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6%上浮1.5倍即年利率14.4%计算逾期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苏州聚力互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违约金2610万元;三、被告余海峰、周晏清、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天津点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苏州聚力互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余海峰、周晏清、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天津点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聚力互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追偿;四、原告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依法有权就被告苏州聚力互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提供出质的2819万股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247)股票及其出质期间的孳息和派生权益(包括现金红利和转增股票等)拍卖、变卖的价款在被告苏州聚力互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五、原告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依法有权对被告有度合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出质的东品西尚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12%股权拍卖、变卖的价款,在被告苏州聚力互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2024.46元(已由原告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苏州聚力互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余海峰、周晏清、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天津点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有度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被告苏州聚力互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余海峰、周晏清、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天津点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有度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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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
3 |
(2020)粤03民初324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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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324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聚力互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天津有度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点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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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3242号周晏清、余海峰、天津有度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告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晏清、余海峰、天津有度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点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聚力互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初32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苏州聚力互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偿还本金2.61亿元及利息33641101.95元,并自2019年12月26日起,以本金2.61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6%上浮1.5倍即年利率14.4%计算逾期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苏州聚力互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违约金2610万元;三、被告余海峰、周晏清、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天津点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苏州聚力互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余海峰、周晏清、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天津点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聚力互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追偿;四、原告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依法有权就被告苏州聚力互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提供出质的2819万股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247)股票及其出质期间的孳息和派生权益(包括现金红利和转增股票等)拍卖、变卖的价款在被告苏州聚力互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五、原告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依法有权对被告有度合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出质的东品西尚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12%股权拍卖、变卖的价款,在被告苏州聚力互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2024.46元(已由原告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苏州聚力互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余海峰、周晏清、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天津点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有度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被告苏州聚力互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余海峰、周晏清、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天津点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有度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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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
4 |
(2021)粤0305执12919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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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2919号 | - |
原告- 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麦斯优联科技有限公司 珠海市麦斯优联模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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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2919号之一珠海市麦斯优联模具有限公司、深圳市麦斯优联科技有限公司、车俊:申请执行人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市麦斯优联模具有限公司、深圳市麦斯优联科技有限公司、车俊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3962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291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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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6 |
5 |
(2021)粤0305执12919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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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2919号 | - |
原告- 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麦斯优联科技有限公司 珠海市麦斯优联模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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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2919号之一珠海市麦斯优联模具有限公司、深圳市麦斯优联科技有限公司、车俊:申请执行人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市麦斯优联模具有限公司、深圳市麦斯优联科技有限公司、车俊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3962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291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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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6 |
6 |
(2020)粤03民终2214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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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214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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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叶玉娟:本院受理上诉人萧行杰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肖行亦、叶玉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民终22149号案件裁定书。内容为:本案萧行杰上诉部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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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6 |
7 |
(2020)粤03民终2214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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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214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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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叶玉娟:本院受理上诉人萧行杰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肖行亦、叶玉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民终22149号案件裁定书。内容为:本案萧行杰上诉部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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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6 |
8 |
(2021)粤03民终1579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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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579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东汇威高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深圳市益丰聚泰实业有限公司 蒋玲 深圳市汇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汇威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及邱伟能 深圳市汇威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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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15793号深圳市益丰聚泰实业有限公司、邱伟能、蒋玲:本院受理上诉人广东汇威高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邱伟能、蒋玲、深圳市汇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益丰聚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汇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汇威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民终15793号送达公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东汇威高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6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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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
9 |
(2021)粤03民终1579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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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579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东汇威高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汇威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汇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汇威置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益丰聚泰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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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15793号深圳市益丰聚泰实业有限公司、邱伟能、蒋玲:本院受理上诉人广东汇威高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邱伟能、蒋玲、深圳市汇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益丰聚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汇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汇威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民终15793号送达公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东汇威高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6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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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
10 |
(2021)粤03民终1579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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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579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东汇威高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深圳市益丰聚泰实业有限公司 蒋玲 深圳市汇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汇威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及邱伟能 深圳市汇威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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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15793号深圳市益丰聚泰实业有限公司、邱伟能、蒋玲:本院受理上诉人广东汇威高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邱伟能、蒋玲、深圳市汇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益丰聚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汇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汇威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民终15793号送达公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东汇威高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6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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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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