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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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税稽罚[2019]77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19年2月开具了150份发票,具体为:发票代码3300182130,号码04594372、04594374、04594377、04594378、04594381、04594384-04594389、04594391、04594392、04594394、04594395、04597490-04597539;发票代码3300183130,号码38806345-38806354、39039601-39039675;上述发票金额合计13198380.64元,税额合计2111740.36元,价税合计15310121元,于2019年2月开具后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2111740.36元,同时,你单位在增值税申报表“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栏次自行手工填列抵减税额2111740.36元,进项虚假申报。你单位于2019年4月30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对上述你单位开具1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为虚开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500000元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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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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