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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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乐居商贸有限公司与冯镇南、梁笑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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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执恢56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乐居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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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4-02 | 2019-05-29 |
2 |
佛山市南海乐居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百家德酒业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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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民申4059号 | 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佛山市南海乐居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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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07-27 | 2018-10-07 |
3 |
冯镇南、佛山市南海乐居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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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民申580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冯镇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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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7-12-19 | 2017-12-30 |
4 |
佛山市南海乐居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百家德酒业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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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7939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乐居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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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0-26 | 2018-05-02 |
5 |
曾建强与佛山市南海乐居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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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8878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曾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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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17-08-11 | 2017-11-27 |
6 |
东莞市华亿钢材有限公司、广东桦森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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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70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东莞大丰容器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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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07-03 | 2017-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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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乐居商贸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百家德酒业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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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745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南海乐居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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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7-05-22 00:00:00 | 2018-11-1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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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7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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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7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百家德酒业商贸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乐居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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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70号冯镇南、佛山市顺德区百家德酒业商贸有限公司:关于梁笑英与佛山市南海乐居商贸有限公司、冯镇南、佛山市顺德区百家德酒业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4)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一、冯镇南、梁笑英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佛山市南海乐居商贸有限公司返还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千分之八从2011年5月2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减去已经支付的利息400000元);二、驳回佛山市南海乐居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2049.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7049.33元,由冯镇南、梁笑英负担。上诉人梁笑英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以(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70号案受理。本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它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70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4098.66元(梁笑英已预交64098.66元),由上诉人梁笑英负担。梁笑英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经其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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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7 |
2 |
(2011)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91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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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 被告- 谢道丽 周加金 周加亮 谢珍恒 周应会 龙小阳 佛山市南海乐居商贸有限公司 广州市强通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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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919号广州市强通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道丽、周加金、周加亮、谢珍恒、周应会,原审被告龙小阳、佛山市南海乐居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强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1)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9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44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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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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