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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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坑梓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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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23670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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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0-12-31 |
2 |
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与李会玲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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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2506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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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0-12-28 |
3 |
王鲁与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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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7806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王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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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9-29 | 2020-12-09 |
4 |
李奇柱、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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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民申5847号 | 劳动争议 |
再审申请人-李奇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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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8-26 | 2020-11-19 |
5 |
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兴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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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7174、7175号之三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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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8-18 | 2020-0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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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会玲与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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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218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李会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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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7-17 | 2020-11-30 |
7 |
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坑梓分公司诉罗胜劳动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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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34424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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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18 | 2020-07-06 |
8 |
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黄维维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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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35460号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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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16 | 2021-01-01 |
9 |
谢文婉、徐立策与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张根存、深圳市玛斯科特实业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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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5110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上诉人-徐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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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06 | 2020-12-28 |
10 |
深圳市兴飞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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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3264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兴飞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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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06 | 2020-01-1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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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6执7174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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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71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兴飞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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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6执7174号深圳市兴飞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916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06执717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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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4 |
2 |
(2017)粤0304民初17297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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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7297号之一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玛斯科特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谢文婉 徐立策 张根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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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7297号之一张根存、深圳市玛斯科特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文婉、徐立策、张根存及第三人深圳市玛斯科特实业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粤0304民初17297号民事判决书及被告谢文婉、徐立策的上诉状,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谢文婉、被告徐立策及被告张根存就(2006)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999号民事判决中所确定的第三人深圳市玛斯科特实业有限公司对原告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的应负债务本金中1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谢文婉、被告徐立策及被告张根存就(2006)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999号民事判决中所确定的第三人深圳市玛斯科特实业有限公司应负担案件受理费3381元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5101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谢文婉、被告徐立策及被告张根存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本公告于当日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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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9 |
3 |
(2017)粤0304民初1729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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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7297号 | - |
原告- 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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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tor:eWebEditor*/p.MsoNormal,li.MsoNormal,div.MsoNormal{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ext-align:justify;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16.0pt;font-family:"TimesNewRoman","serif";}p.MsoFooter,li.MsoFooter,div.MsoFooter{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ab-stops:center207.65ptright415.3pt;layout-grid-mode:char;font-size:9.0pt;font-family:"TimesNewRoman","serif";}span.Char{font-family:仿宋_GB2312;}.MsoChpDefault{font-size:10.0pt;}div.WordSection1{page:WordSection1;}公告(2017)粤0304民初17297号张根存、深圳市玛斯科特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文婉、徐立策、张根存及第三人深圳市玛斯科特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侵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7年10月2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本公告于当日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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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1 |
4 |
(2017)粤0304民初1729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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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7297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玛斯科特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谢文婉 徐立策 张根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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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7297号张根存、深圳市玛斯科特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文婉、徐立策、张根存及第三人深圳市玛斯科特实业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7年10月2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本公告于当日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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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1 |
5 |
(2017)粤0304民初1729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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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7297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 谢文婉 徐立策 张根存 深圳市玛斯科特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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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7297号张根存、深圳市玛斯科特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文婉、徐立策、张根存、深圳市玛斯科特实业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7年10月2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本公告于当日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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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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