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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闵灿实业

    南昌闵灿实业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 官网:-
    •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货场村秦村小组23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南昌景宏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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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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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南昌景宏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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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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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与南昌景宏实业有限公司、南昌闵灿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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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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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与南昌景宏实业有限公司、南昌闵灿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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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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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南昌景宏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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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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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赣0191执恢109号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3-25 详情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与被告南昌景宏实业有限公司、南昌闵灿实业有限公司、熊强、王静、闵延国、王七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本院(2018)赣0191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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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赣0191民初114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 被告- 南昌景宏实业有限公司 南昌闵灿实业有限公司 熊强 王静 闵延国 王七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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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赣0191民初1145号南昌景宏实业有限公司、南昌闵灿实业有限公司、熊强、王静、闵延国、王七根: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与被告南昌景宏实业有限公司、南昌闵灿实业有限公司、熊强、王静、闵延国、王七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赣0191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判决事项如下:一、被告南昌景宏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借款本金270万元;二、被告南昌景宏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借款本金270万元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自2016年11月24日起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南昌闵灿实业有限公司、熊强、王静、闵延国、王七根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9091元,由被告南昌景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南昌闵灿实业有限公司、熊强、王静、闵延国、王七根负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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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27
    2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诉被告南昌景宏实业有限公司、南昌闵灿实业有限公司、熊强、王静、闵延国、王七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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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赣0191民初114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 被告- 南昌景宏实业有限公司 南昌闵灿实业有限公司 熊强 王静 闵延国 王七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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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赣0191民初1145号南昌景宏实业有限公司、南昌闵灿实业有限公司、熊强、王静、闵延国、王七根:本院受理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诉被告南昌景宏实业有限公司、南昌闵灿实业有限公司、熊强、王静、闵延国、王七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案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南昌景宏实业有限公司依法归还原告贷款本金2700000元及利息、罚息86421.52元(利息、罚息暂算之2017年8月9日),合计2786421.52元,以及至结清日止的利息、罚息;2、判令被告南昌闵灿实业有限公司、熊强、王静、闵延国、王七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0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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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1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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