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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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林与尼勒克县明敏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福建高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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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40民终68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尼勒克县明敏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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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2021-04-24 | 2021-05-06 |
2 |
陈康、福建高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夷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6076一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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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703行初5号 | 行政确认 |
原告-福建高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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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3-10 | 2021-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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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吕刚强、泉州中轻石材有限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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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执保8号 | 物权保护纠纷 |
申请人-泉州中轻石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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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04 | 2021-04-02 |
4 |
福建高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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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民终2482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上诉人-福建高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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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0 | 2020-11-17 |
5 |
福建高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吕刚强、泉州中轻石材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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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执保71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泉州中轻石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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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17 | 2020-11-05 |
6 |
福建高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鑫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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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民终118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福建高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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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8-01 | 2020-12-31 |
7 |
福建高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港口作业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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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高法民申2150号 | 港口作业纠纷 |
再审申请人-福建高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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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7-27 | 2020-10-29 |
8 |
陈康、武夷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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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7行终65号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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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06 | 2020-08-06 |
9 |
蔡振奇与莆田市秀屿区月塘镇人民政府、莆田市秀屿区月塘镇砺山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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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305民初98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蔡振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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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0-07-30 |
10 |
福建高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烟台中嘉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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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高法民申1397号 | 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福建高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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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6-08 | 2020-08-1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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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王剑波、王剑锋、泉州晟通建材有限公司、福建高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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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王剑波 王剑锋 被告- 泉州晟通建材有限公司 泉州市泉港中弘建材有限公司 福建高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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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泉州晟通建材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中弘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剑波、王剑锋与被告泉州晟通建材有限公司、福建高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中弘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泉州市泉港区涂岭镇下炉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提供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一、三被告共同赔偿二原告房屋修复、加固费用共计15万元(具体金额以申请贵院委托的鉴定机构评估结论为准);二、三被告共同支付二原告因房屋不能居住需支出的房屋租赁租金暂计为8.4万元(自2020年4月份起至房屋修复适合居住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共计22个月,原告每户每月租金2000元,按两户计算共计84000元);三、三被告共同支付二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万元;四、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评估鉴定费等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二二年三月四日公告单位: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蔡兴凤电话:0595-68111510公告方式:网上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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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4 |
2 |
[裁判文书]福建高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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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彬伊奴休闲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高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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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福建高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彬伊奴休闲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高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狮民初字36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解除原告石狮市彬伊奴休闲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高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10日签订的《爆破工程承包合同》;二、被告福建高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石狮市彬伊奴休闲服饰有限公司的预付工程款人民币178500元;三、驳回原告石狮市彬伊奴休闲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870元,由被告福建高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六年一月四日承办法官:戴剑萍书记员:赵龙毓联系电话:0595-88618107,0595-886175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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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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