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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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桐庐地税稽罚[2017]11号 | 桐庐县地方税务局 |
1.根据你单位2014年12月记7号记账凭证反映,你单位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在上海环盛商业有限公司购买办公用品8000元;根据你单位2015年3月记42号记账凭证反映,你单位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购买的银章40000元,你单位上述购买并赠送给外单位个人的礼品均未能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9600元。2.根据你单位2015年12月记5号记账凭证反映,你单位在“管理费用”中报销餐饮费5000元,会计核算时取得下列发票:杭州捷特漫大酒店有限公司开具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发票代码为233001573633,发票号码为00022887,项目及摘要为餐饮费,发票开票金额5000元。上述发票经桐庐县地方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科鉴定为“发票开具内容与实际开票内容不符”并经杭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核查,核查结果是:“杭州捷特漫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杭州鑫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3.根据你单位提供的下列合同、凭证反映,你单位既未在下列合同、凭证上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也未发现有申报缴纳印花税的记录:(1)2014年9月,你单位与桐庐县广播电视台签订《桐庐电视广告承揽合同》一份,合同记载广告费金额60000.00元;(2)2014年9月1日,你单位与桐庐明星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记载三年房屋租金金额1210692元;(3)2014年9月23日,你单位与桐庐方信电脑有限公司签订《产品买卖合同》一份,合同记载商品采购金额32750元;(4)2014年10月9日,你单位与桐庐利越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一份,合同记载工程金额250000元;(5)2014年10月18日,你单位与浙江天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合同记载工程金额75000元;(6)2014年12月,你单位与浙江风行电器有限公司签订《中央空调安装销售合同》一份,合同记载商品采购金额245000元;(7)2015年3月5日,你单位与桐庐时代华盛家私商场签订《采购合同书》一份,合同记载商品采购金额101980元;(8)2015年3月30日,你单位与楼爱花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记载房屋租金金额27643.92元;(9)2015年12月21日,你单位与桐庐锦业房产中介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记载房屋租金金额12800元于2017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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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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