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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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来雪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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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14执7936号 | - |
申请执行人-来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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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2021-09-30 | 2021-10-12 |
2 |
高祥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执行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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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14执8007号 | - |
申请执行人-高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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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2021-09-30 | 2021-10-12 |
3 |
胡德慧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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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14执7972号 | - |
申请执行人-胡德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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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2021-09-30 | 2021-10-12 |
4 |
苏进强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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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14执7495号 | - |
申请执行人-苏进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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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2021-09-24 | 2021-10-08 |
5 |
李卫星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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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14执7560号 | - |
申请执行人-李卫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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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2021-09-24 | 2021-10-08 |
6 |
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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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14执6190号 | - |
申请执行人-中东阳光燃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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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2021-09-22 | 2021-09-29 |
7 |
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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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14执730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气体压缩机厂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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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2021-09-07 | 2021-09-13 |
8 |
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洁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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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民终6791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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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30 | 2021-09-06 |
9 |
郑常乐等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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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14执7131号 | - |
申请执行人-郑常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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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2021-08-26 | 2021-08-26 |
10 |
陕西秦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与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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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民终194号 | - |
上诉人-陕西秦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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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8-20 | 2021-08-2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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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申请公示催告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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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榆树市人民法院 | 二版 | 2017-01-22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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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京0114执229号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07 | 详情 |
2 | (2022)京0114执227号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07 | 详情 |
3 | (2022)京0114执218号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06 | 详情 |
4 | (2021)京0114执14759号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12-28 | 详情 |
5 | (2021)京0114执14107号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12-10 | 详情 |
6 | (2021)京0114执14080号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12-10 | 详情 |
7 | (2021)京0114执13829号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12-06 | 详情 |
8 | (2021)京0114执13519号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11-25 | 详情 |
9 | (2021)京0114执13497号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11-25 | 详情 |
10 | (2021)京0114执12766号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11-0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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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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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乌海市富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乌海洪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 吴道洪 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宏润(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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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吴道洪:本院受理上诉人乌海市富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宏润(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乌海洪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吴道洪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1,800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均由上诉人乌海市富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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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3 |
2 |
送达裁判文书——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吴道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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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民终1654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乌海市富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乌海洪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 吴道洪 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宏润(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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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民终1654号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吴道洪:本院受理上诉人乌海市富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宏润(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乌海洪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吴道洪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1,800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均由上诉人乌海市富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7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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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3 |
3 |
(2019)粤03民初488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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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48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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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4881号李丹:本院审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道洪、李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19)粤03民初4881号民事判决书。其中,(2019)粤03民初488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垫款本金139,656,798.71元及罚息(其中1,719,486.35元的罚息自2018年12月26日起计算、1,701,157.96元的罚息自2019年3月26日起计算、136,236,154.4元的罚息自2019年4月2日起计算,罚息均以年利率6.525%为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二、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担保年费15万元及手续费90万元;三、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道洪对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道洪代为清偿后可向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李丹在与吴道洪共同财产范围内对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丹代为清偿后可向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它诉讼请求。若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4,515.57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预交),由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担146,345.87元,由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道洪、李丹负担773,169.7元;包商银行深圳分行多预交的773,169.7元由本院予以退还;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道洪、李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其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773,169.7元,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本公告于2021年3月4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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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4 |
4 |
(2019)粤03民初488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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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48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李丹 吴道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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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4881号李丹:本院审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道洪、李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19)粤03民初4881号民事判决书。其中,(2019)粤03民初488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垫款本金139,656,798.71元及罚息(其中1,719,486.35元的罚息自2018年12月26日起计算、1,701,157.96元的罚息自2019年3月26日起计算、136,236,154.4元的罚息自2019年4月2日起计算,罚息均以年利率6.525%为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二、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担保年费15万元及手续费90万元;三、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道洪对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道洪代为清偿后可向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李丹在与吴道洪共同财产范围内对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丹代为清偿后可向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它诉讼请求。若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4,515.57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预交),由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担146,345.87元,由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道洪、李丹负担773,169.7元;包商银行深圳分行多预交的773,169.7元由本院予以退还;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道洪、李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其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773,169.7元,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本公告于2021年3月4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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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4 |
5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乌海洪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吴道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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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6823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乌海市富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宏润(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乌海洪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 吴道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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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6823号乌海洪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吴道洪:本院受理原告乌海市富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宏润(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第三人乌海洪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吴道洪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上诉人乌海市富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2020)沪0115民初6823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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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9 |
6 |
送达裁判文书——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吴道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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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6823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乌海市富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宏润(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乌海洪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 吴道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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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6823号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吴道洪:本院受理原告乌海市富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宏润(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第三人乌海洪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吴道洪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沪0115民初68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桥人民法庭(浦东新区永宁路110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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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8 |
7 |
原告杨雨胜、盛旺明诉被告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领取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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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222民初7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杨雨胜 盛旺明 被告- 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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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公告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雨胜、盛旺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222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浮梁县人民法院二○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承办人:彭社春联系电话:13707987651地址:浮梁县法院民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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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31 |
8 |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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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222民初7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杨雨胜 盛旺明 被告- 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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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雨胜、盛旺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浮梁县人民法院2020年5月21日承办人:彭社春联系电话:13707987651地址:浮梁县法院民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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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2 |
9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乌海洪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吴道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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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6823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乌海市富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宏润(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乌海洪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 吴道洪 为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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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6823号乌海洪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吴道洪:本院受理原告乌海市富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宏润(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及你们为被告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0年8月25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桥人民法庭(上海市浦东新区永宁路110号)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年5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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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4 |
10 |
(2020)粤03执异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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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异6号 | - |
当事人- 北京晓宇未来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东方财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秦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老虎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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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异6号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冯彪:关于申请保全人北京晓宇未来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被保全人深圳市老虎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财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冯彪财产一案[执行案号(2019)粤03执保172号],本院冻结了被保全人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涉案股权。异议人陕西秦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依法作出(2020)粤03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陕西秦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异议人陕西秦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上述裁定,申请复议,请求撤销(2020)粤03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涉案股权的冻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及复议申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O年五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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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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