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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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市环罚字[2021]70号(柯)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柯桥分局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环罚字[2021]70号(柯)绍兴市荣士达衬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04496972L法定代表人:俞亮地址: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绍兴市荣士达衬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21年6月2日,省委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组对你单位进行检查,你单位现场一台定型机正常生产,配套的水喷淋+冷却+静电三级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对你单位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检查时,发现厌氧池已加盖,厌氧池废气经次氯酸(双氧水)+除臭+UV光催化处理后排放。现场UV光催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但次氯酸和除臭喷淋塔未正常运行,控制开关处于关闭状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5张,证明现场检查时的情况。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案事实。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我局于2021年7月6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市环罚听告〔2021〕70号(柯))及《送达回执》为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账号:19510101040082538-33或收款银行:中国银行绍兴柯桥支行营业部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区环保局账号:39487502807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缴纳罚款后,一个月内我局将根据预留信息开具电子发票并告知,逾期未收到的,可向我局执法队或财务室414核实查询。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绍兴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7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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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7 | 详情 |
2 | 绍市环罚字[2019]48号(柯)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柯桥分局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环罚字[2019]48号(柯)绍兴市荣士达衬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2L法定代表人:俞亮地址:平水镇十二量 绍兴市荣士达衬布有限公司(以下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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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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