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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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理海与昆明阳光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昆明阳光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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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4民初3294号 |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
原告-浦理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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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2021-05-13 | 2021-08-02 |
2 |
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茨坝街道办事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龙泉街道办事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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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2495号之一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原告-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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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7-02 | 2020-12-27 |
3 |
昆明阳光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杨吉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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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民终93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昆明阳光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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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3-03 | 2020-07-02 |
4 |
王鹏、云南圣颖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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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执4923号之二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王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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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19-12-05 | 2020-04-20 |
5 |
云南国信典当行有限公司、昆明阳光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典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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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执517号之一 | 典当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云南国信典当行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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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02 | 2020-05-06 |
6 |
庄恩达、袁玺雯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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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民再7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再审申请人-庄恩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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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7-25 | 2019-12-27 |
7 |
庄恩达、袁玺雯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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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民再6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再审申请人-庄恩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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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7-15 | 2019-12-27 |
8 |
中国长江动力集团有限公司与昆明阳光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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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33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长江动力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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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19-05-20 | 2019-12-27 |
9 |
北京五环安泰冶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昆明阳光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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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311民初12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京五环安泰冶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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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 2018-12-14 | 2019-05-10 |
10 |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阳光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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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执54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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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18-12-08 | 2018-12-17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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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云0102执1629号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11 | 详情 |
2 | (2019)云0102执1628号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11 | 详情 |
3 | (2018)云04执37号 | 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1-18 | 详情 |
4 | (2017)云0102执3730号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0-27 | 详情 |
5 | (2017)云0102执3729号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0-27 | 详情 |
6 | (2017)云0102执1412号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4-20 | 详情 |
7 | (2017)云0102执1410号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4-20 | 详情 |
8 | (2017)云0102执1425号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4-20 | 详情 |
9 | (2016)云0102执1876号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6-06-20 | 详情 |
10 | (2016)云0102执1166号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6-04-0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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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云01民初137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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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民初137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云民初号杨吉洲 被告- 昆明阳光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阳光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云南天素实业有限公司 郑建洲 庄恩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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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6)云01民初1371号昆明阳光基业股份有限公司、郑建洲:本院受理(2016)云01民初1371号原告杨吉洲诉被告昆明阳光基业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阳光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云南天素实业有限公司、郑建洲、庄恩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阳光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16)云01民初1371号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了上诉状。昆明阳光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为:一、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昆明阳光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吉洲归还借款本金5722713.72元,并支付自2014年8月2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其中应扣除昆明阳光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所付的1.5万元利息);二、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驳回杨吉洲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叁、请求依法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及保全费。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O一九年四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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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1 |
2 |
(2018)云0102民初112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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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民初11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 当事人- 昆明阳光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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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02民初1129号昆明阳光基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云0102民初1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昆明阳光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97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该货款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09元,由被告昆明阳光基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北门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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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30 |
3 |
(2018)云0102民初113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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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民初113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 当事人- 昆明阳光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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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02民初1130号昆明阳光基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云0102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昆明阳光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57348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该货款自2013年2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81元,由被告昆明阳光基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北门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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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30 |
4 |
(2017)云0102民初835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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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835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汽轮电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昆明阳光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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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02民初8350号昆明阳光基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汽轮电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云0102民初83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昆明阳光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南京汽轮电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401.6万元及违约金39.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72元,由被告昆明阳光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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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9 |
5 |
(2018)云0102民初字1129、113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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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 当事人- 昆明阳光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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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02民初字1129、1130号昆明阳光基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和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门法庭(昆明市华山东路52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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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7 |
6 |
(2016)云0102民初826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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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826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王鹏 当事人- 云南圣颖实业有限公司 昆明阳光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和云南圣颖实业有限公司 周洁 罗蔓 李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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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云0102民初8267号昆明阳光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告王鹏与你(方)和被告云南圣颖实业有限公司、周洁、罗蔓、李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云0102民初82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云南圣颖实业有限公司、昆明阳光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周洁、罗蔓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连带责任方式向原告王鹏履行以下金钱给付义务:1、返还借款本金210万元;2、支付利息2577.53元;3、支付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自2014年7月18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00元,由原告王鹏负担400元,被告云南圣颖实业有限公司、昆明阳光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周洁、罗蔓负担32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云南圣颖实业有限公司、昆明阳光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周洁、罗蔓负担;鉴定费12000元,由原告王鹏负担6000元,被告云南圣颖实业有限公司、昆明阳光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周洁、罗蔓负担6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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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30 |
7 |
(2017)云01民初807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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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初80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国信典当行有限公司 当事人- 昆明阳光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阳光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典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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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民初807号昆明阳光基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南国信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阳光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典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云01民初8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昆明阳光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云南国信典当行有限公司典当借款本金8095930元利息585786.96元(自2014年1月9日起以典当借款本金821593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4%计算支付至2014年7月8日利息额为197182.32元;自2014年7月9日起以典当借款本金809593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4%计算支付至2015年7月8日利息额为388604.64元,以上合计585786.96元)及典当综合费用3514721.76元(自2014年1月9日起以典当借款本金821593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4%计算支付至2014年7月8日为1183093.92元;自2014年7月9日起以典当借款本金809593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4%计算支付至2015年7月8日为2331627.84元,以上款项合计3514721.76元);二、被告昆明阳光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国信典当行有限公司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15年7月9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以典当借款本金809593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三、若被告昆明阳光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到期不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原告云南国信典当行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昆明阳光基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云南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28.57%的股权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权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一审案件受理费116352元,由被告昆明阳光基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判定书,逾期则即视为送达。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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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1 |
8 |
(2017)云0102民初835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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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835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汽轮电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昆明阳光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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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02民初8350号昆明阳光基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已立案受理(2017)云0102民初8350号原告南京汽轮电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和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所欠设备款401.6万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393000元;3、诉讼费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20日,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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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2 |
9 |
(2016)云01民初137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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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民初137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杨吉洲起 被告- 昆明阳光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阳光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云南天素实业有限公司 郑建洲 庄恩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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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6)云01民初1371号昆明阳光基业股份有限公司、郑建洲:本院受理原告杨吉洲起诉被告昆明阳光基业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阳光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云南天素实业有限公司、郑建洲、庄恩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合计人民币1500万元整;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实现该债权支出的费用;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并定于2017年12月5日上午09时30分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十二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O一七年八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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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3 |
10 |
(2016)云0102民初927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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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92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亚东亚集团变压器有限公司 当事人- 昆明阳光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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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云0102民初9273号昆明阳光基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亚东亚集团变压器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云0102民初92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张及副本,上述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2016)云0102民初9273号判决如下:被告昆明阳光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亚东亚集团变压器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8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款本金人民币68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2年11月27日起至2016年12月5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10元,由被告昆明阳光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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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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