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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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水利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省久隆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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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初5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南昌水利疏浚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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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9-15 | 2017-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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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秉初与谌敏、新干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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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9民初216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陈秉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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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 2017-04-10 | 2017-04-28 |
3 |
周国才与江西英华航务有限公司、南昌水利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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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民初106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周国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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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2016-09-05 | 2016-12-1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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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江西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铅山县伦潭水利枢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傅东星 祝成 翁武强 范德基 王卫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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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2018-01-0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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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南昌水利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久隆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昌水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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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13民初1589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水利疏浚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省久隆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南昌水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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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2021)赣0113民初15898号江西省久隆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昌水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昌水利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久隆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昌水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扫黑除恶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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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4 |
2 |
原告江西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铅山县伦潭水利枢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傅东星、祝成、翁武强、范德基、王卫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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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初字第8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铅山县伦潭水利枢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傅东星 祝成 翁武强 范德基 王卫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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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成、翁武强、范德基、王卫华: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铅山县伦潭水利枢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傅东星、祝成、翁武强、范德基、王卫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原告变更的起诉状、铅山县伦潭水利枢纽工程项目司法审计报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的次日上午9点10分和下午14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0一八年四月二日联系人:民二庭蔡静863665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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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2 |
3 |
原告江西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铅山县伦潭水利枢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傅东星、祝成、翁武强、范德基、王卫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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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初字第8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铅山县伦潭水利枢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傅东星 祝成 翁武强 范德基 王卫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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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成、翁武强、范德基、王卫华: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铅山县伦潭水利枢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傅东星、祝成、翁武强、范德基、王卫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的次日下午14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0一八年一月五日民二庭蔡静863665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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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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