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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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陈明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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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20民终169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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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4 | 2021-05-21 |
2 |
曾福荣与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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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402执583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曾福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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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2021-03-27 | 2021-04-29 |
3 |
南通铭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北京国成伟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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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南通铭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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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南通铭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北京国成伟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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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申请人-南通铭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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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重庆愉鸿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公司重庆分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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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愉鸿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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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广东冠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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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冠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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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威远县黎兴贵建材经营部、成都花样清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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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纠纷 |
原告-威远县黎兴贵建材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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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资阳市越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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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资阳市越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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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儋州分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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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儋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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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儋州分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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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儋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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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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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京0102民初2059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黄恒银 北京中财恒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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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G75 | 2020-09-08 |
2 | (2018)京0106民初28801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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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G63 | 2019-03-14 |
3 | -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郭元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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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G54 | 2018-12-20 |
4 | - | - |
原告- 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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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6-22 |
5 | (2018)渝0114民初15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席东廷 被告- 刘国政 重庆恒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宏梁广阔华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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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G18 | 2018-04-05 |
6 | (2018)渝0114民初15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被告- 重庆恒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宏梁广阔华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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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 | 2018-04-05 |
7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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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13 |
8 | (2017)鄂05执恢11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宜昌市景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纠纷执行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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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 G47 | 2017-12-07 |
9 | (2017)鄂05执异9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宜昌市景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纠纷执行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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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G69 | 2017-12-07 |
10 | (2017)粤1971执异215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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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 2017-11-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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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执738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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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7388号之一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少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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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7388号之一陈少辉: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69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738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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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
2 |
(2020)粤0309民初1051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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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1051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四川省新立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荣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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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10511号四川省新立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舒思明诉被告四川省新立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鸿荣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9民初105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省新立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舒思明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82911.67元;二、被告四川省新立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舒思明支付利息(以人民币382911.67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息,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其后的利息至清偿日止);三、驳回原告舒思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05元,原告已经预缴,应由被告新立都公司承担。被告新立都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舒思明支付受理费人民币370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本公告于同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网站: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谢玉霞联系电话:21050324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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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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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1民初19952号公告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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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1民初19952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怡鑫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山市盛迪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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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怡鑫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山市盛迪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2071民初19952号】一审已结案,现广东怡鑫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上诉请求如下:1、依法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2071民初19952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审、二审全部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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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
4 |
(2020)粤0309民初1051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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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10511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舒思明 当事人- 四川省新立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荣源实业有限公司 川省新立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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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10511号四川省新立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告舒思明与被告四川省新立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鸿荣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9民初1051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82911.67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24380元(其中以未付工程款基数按人民银行贷款年利率4.75%从2018年3月30日起暂计至2019年8月19日为24380元;以382911.67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具体计算说明见附件一);未付工程款和逾期付款利息暂合计为407291.67元;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前述未付工程款和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受理费和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1日9时30分在大浪八楼第二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法院联系人:谢玉霞电话:0755-2105032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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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
5 |
(2021)粤2071民初7567号公告撤诉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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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7567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方禾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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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方禾建设有限公司诉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75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方禾建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373元,减半收取计11187元(原告广东方禾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付22373元,由本院退回原告11186元),由原告广东方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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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 |
6 |
(2021)粤2071民初756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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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7567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方禾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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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方禾建设有限公司诉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龚竹梅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曹彩红,黄霞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邵超群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6月15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向原告支付尚欠工程款人民币(下同)987027.79元及暂计逾期利息152002元(从2019年11月2日起至实际全部返还之日止,以实际欠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现暂计2020年11月1日)。暂合计:1139029.79元;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向原告返还保证金人民币520000元及暂计逾期利息113447元(从2019年5月28日起至实际全部返还之日止,以实际欠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现暂计2020年11月1日)。暂合计:633447元;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承担违约金180132.6元(从2019年11月2日起至实际全部返还之日止,以实际欠款为基数,按拖欠款项的每日万分之五支付,现暂计2020年11月1日);四、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二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一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至三项合计:1952609.3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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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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