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福田

    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世界贸易广场裙楼271
    • 简介:-
    • 法律诉讼 233
    • 法院公告 4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90

    法律诉讼23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群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04执4101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05-31 2021-06-30
    2

    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阳,闫辉,叶世海,深圳市鑫景顺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04民初2207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景顺科技有限公司
    叶世海
    闫辉
    刘阳
    收起

    ... 展开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05-17 2021-05-19
    3

    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曾繁健、刘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04民初1555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05-14 2021-06-22
    4

    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侯杰、周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04民初5481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03-15 2021-07-16
    5

    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春华,雷建学,深圳市华夏光彩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04民初572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张春华
    雷建学
    深圳市华夏光彩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01-28 2021-02-02
    6

    (2020)粤0304民初21995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04民初2199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01-21 2021-06-29
    7

    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谭赐、肖志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04民初5530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01-12 2021-04-21
    8

    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少彬、张史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04民初5530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01-12 2021-04-21
    9

    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赖伟华、赖汉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04民初2715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12-28 2021-06-30
    10

    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育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04执33917号之二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12-28 2021-01-01

    法院公告4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粤0391民初1275号 -

    原告- 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安平 陈国平 张小妹 收起

    ... 展开
    裁判文书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G91 2019-04-18
    2 (2018)粤0391民初127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安平 陈国平 张小妹 收起

    ... 展开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G01 2018-09-22
    3 (2017)粤0304执7653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收起

    ... 展开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7-09-18
    4 (2017)粤0304执7644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收起

    ... 展开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7-09-08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90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04民初52805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04民初5280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2805号范平军、张喜云、田瑞涛:本院受理原告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范平军、张喜云、田瑞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528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范平军、张喜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92762.21元、利息21393.9元、逾期利息1166.56元、复利470.61元(暂计至2020年9月11日,之后逾期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7.712%计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田瑞涛对判项一确定的被告范平军、张喜云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57.93元,保全费3598.96元,由三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13556.8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三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9957.93元,保全费3598.9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十一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 展开
    2021-08-11
    2

    (2019)粤03民终31878号裁定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9)粤03民终3187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终31878号陈安平、陈国平:上诉人彭依群与被上诉人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安平、张小妹、原审被告陈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民终31878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3民终318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彭依群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73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486.5元,由上诉人彭依群承担,上诉人多预交5486.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法院联系人:许婧文电话:0755-8353503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2021-04-29
    3

    (2020)粤0304民初54811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04民初54811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侯杰 周乐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04民初54811号之一周乐、侯杰:本院受理原告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54811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侯杰、周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尚欠的贷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1515.38元、逾期利息1193.64元、复利38.03元(逾期利息、复利均暂计至2020年9月7日,此后的逾期利息应以尚欠本金7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1515.38元为基数,根据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9.34元、保全费747.47元,合计1556.81元(已由原告预交),均由被告侯杰、周乐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收起

    ... 展开
    2021-04-22
    4

    (2021)粤0304民初15550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04民初1555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15550号黄庆顺:原告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庆顺、池舜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1555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黄庆顺、池舜宇偿还原告截至2021年1月21日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08011.77元及逾期利息20472.42元,合计128484.19元;2020年1月21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87‰计收;判令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依法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7月01日10时30分在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法院联系人:卢嘉玲电话:0755-2198107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2021-04-14
    5

    (2020)粤0304民初21995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04民初2199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高军辉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21995号之一高军辉:本院受理原告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军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219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高军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49699.96元、利息2906.83元、逾期利息31789.93元、复利642.08元(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之后逾期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5.4%计至清偿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63.91元,保全费1286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高军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收起

    ... 展开
    2021-03-11
    6

    (2020)粤0304民初29225、29232、29235号上诉状公告 收起

    ... 展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林氏坤泰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04民初29225、29232、29235号林名枝:本院受理原告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林氏坤泰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林名枝、林宗辉、朱福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后,被告深圳市林氏坤泰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林宗辉不服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4民初29225、29232、29235号民事裁定书,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本公告已于当日载明于本院外网。 收起

    ... 展开
    2021-03-02
    7

    (2020)粤0304民初29235号上诉状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04民初2923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郑梅云 朱福彪 林宗辉 林名枝 深圳市林氏坤泰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04民初29235号郑梅云:本院受理原告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林氏坤泰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林名枝、林宗辉、朱福彪、郑梅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深圳市林氏坤泰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林宗辉不服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4民初29235号民事裁定书,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本公告已于当日载明于本院外网。 收起

    ... 展开
    2021-03-02
    8

    (2020)粤0304民初53758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04民初5375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何进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3758号何进:本院受理原告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何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537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何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8868.86元、罚息244.53元、复利238.69元(暂计至2020年7月15日,之后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均按月利率12.87‰计至清偿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43.5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何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收起

    ... 展开
    2021-02-25
    9

    (2020)粤0304民初45610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04民初4561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04民初45610号林利斌:本院受理原告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林利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95500元、利息295.33元、罚息10729.29元、复利10.64元(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7月13日,之后的罚息以未还本金295500元为基数,复利以未还利息295.33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12.87‰计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5898.0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49.02元,由被告负担。保全费2052.6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十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在深圳法院官网) 收起

    ... 展开
    2021-02-10
    10

    (2020)粤0304民初45610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04民初4561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45610号林利斌:本院受理原告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林利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95500元、利息295.33元、罚息10729.29元、复利10.64元(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7月13日,之后的罚息以未还本金295500元为基数,复利以未还利息295.33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12.87‰计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5898.0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49.02元,由被告负担。保全费2052.6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十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在深圳法院官网) 收起

    ... 展开
    2021-02-10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