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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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远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林怀珊等台州市鼎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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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保护纠纷 |
原告-方远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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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远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王大荣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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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保护纠纷 |
原告-方远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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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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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1002民初239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与被告徐婷君、王建德、方远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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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23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 被告- 徐婷君 王建德 方远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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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江区人民法院公告徐婷君、王建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与被告徐婷君、王建德、方远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2民初2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你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借款本金169955.78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7年3月1日的利息为11954.63元,自2017年3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同时赔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有权以坐落于台州市椒江区繁荣家园10幢201室及1号地下室10幢合用车房13号的房地产涉及的权益在你们上述第一项债务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三、方远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你们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38元,由你们与被告方远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一审案件审理终结后,当事人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费用金额4138元),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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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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