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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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星精密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与陈明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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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404民初2805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星星精密科技(珠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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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2021-07-12 | 2021-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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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一乘与星星精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星星精密科技(珠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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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551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曾一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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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1-07-01 | 2021-0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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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久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星星精密科技(珠海)有限公司、星星触控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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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404民初18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星星触控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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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2021-06-30 | 2021-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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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极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星星精密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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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404民初211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珠海极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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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2021-05-25 | 2021-05-31 |
5 |
万利达真空五金热处理(东莞)有限公司与星星精密科技(珠海)有限公司、星星精密模具(深圳)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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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3财保1165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万利达真空五金热处理(东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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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1-04-30 | 2021-0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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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星久精密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星星精密科技(珠海)有限公司、星星触控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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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3民初32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星久精密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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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1-04-07 | 2021-05-26 |
7 |
珠海德贡实业有限公司、星星精密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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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民再3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珠海德贡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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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3-01 | 2021-03-29 |
8 |
广州市利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星星精密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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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1民初26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利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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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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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鸿丰裕科技有限公司与星星精密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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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174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鸿丰裕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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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2-05 | 2021-03-23 |
10 |
星星精密科技(珠海)有限公司星某、广某无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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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3执保252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星星精密科技(珠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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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1-01-28 | 2021-04-2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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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光宝移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信源通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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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桃源县人民法院 | G20 | 2017-03-16 |
2 | -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光宝移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信源通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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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临湘市人民法院 | 六版 | 2016-12-1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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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7民初1746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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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174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星星精密科技(珠海)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丰裕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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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17466号星星精密科技(珠海)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鸿丰裕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星星精密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174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星星精密科技(珠海)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鸿丰裕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11468.09元;二、被告星星精密科技(珠海)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鸿丰裕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前述货款逾期付款利息(以551858.98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7日起;以271854.27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6日起;以188145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2日起;以199609.84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6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至各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深圳市鸿丰裕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148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原告深圳市鸿丰裕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716元,被告星星精密科技(珠海)有限公司承担11432元,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径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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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7 |
2 |
(2020)粤0307民初1746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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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174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鸿丰裕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星星精密科技(珠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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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17466号星星精密科技(珠海)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鸿丰裕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星星精密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174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星星精密科技(珠海)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鸿丰裕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11468.09元;二、被告星星精密科技(珠海)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鸿丰裕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前述货款逾期付款利息(以551858.98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7日起;以271854.27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6日起;以188145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2日起;以199609.84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6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至各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深圳市鸿丰裕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148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原告深圳市鸿丰裕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716元,被告星星精密科技(珠海)有限公司承担11432元,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径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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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7 |
3 |
(2020)粤0404民初509号公告应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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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4民初5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清豪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星星精密科技(珠海)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越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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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404民初509号星星精密科技(珠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清豪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星星精密科技(珠海)有限公司、深圳市深越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因你们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有: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83404.94元及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7368.53元(以人民币283404.94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有期间利息,自2019年6月23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19年11月26日);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以上合计290773.47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5月14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审判员朱全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戴丽霞、人民陪审员肖晓丽共同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O二O年二月十二日联系人:黄国靖、杨成耀联系电话:0756-7231903、7256809联系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金铭东路578号金湾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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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2 |
4 |
(2020)粤0404民初34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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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4民初347号 | - |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珠海瑞格智造投资有限公司 星星精密科技(珠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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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404民初347号星星精密科技(珠海)有限公司:本院依申请人珠海瑞格智造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作出了(2020)粤0404民初3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星星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户名:星星精密科技(珠海)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清算中心、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账号:44359301040012535、656900586910808)。以上查封冻结金额以人民币333,203.92元为限。上述保全措施自实施之日起计算,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保全措施的效力在期限届满后自动消失;若需延长保全措施的期限,应当在上述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保全费用2186元,暂由申请人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现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404民初347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联系人:洪成孟钟得科联系电话:0756-7266881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西湖城区金湖大道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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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0 |
5 |
(2019)粤0404民初314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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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4民初3144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星星精密科技(珠海)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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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404民初3144号之一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星星精密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404民初3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星星精密科技(珠海)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186163.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详见违约金计算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48元,由被告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联系人:周文军、陈德运联系电话:0756-7266468、7265466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铭东路578号附:违约金计算表金额(元)起算日(含)截止日年利率118718.52018.7.8实际清偿之日止24%451252018.7.23223202018.8.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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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0 |
6 |
(2019)粤0404民初3142号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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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4民初314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星星精密科技(珠海)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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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404民初3142号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星星精密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404民初3142号案民事判决书,主要判项有被告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星星精密科技(珠海)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6、7、8月份的设备租金386,07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386,07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8年12月11日起计至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2019年12月27日联系人:黄峰电话:7266982地址: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西湖城区金铭东路5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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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7 |
7 |
(2019)粤0404财保8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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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4财保81号 | - |
当事人- 惠州威博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红旗支行 珠海光宝移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星星精密科技(珠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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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404财保81号星星精密科技(珠海)有限公司:本院依申请人惠州威博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作出了(2019)粤0404财保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星星精密科技(珠海)有限公司(原“珠海光宝移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红旗支行账号为44359301040012535的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1517745.25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根据法律规定,继续冻结的期限不超过上述规定期限。冻结期限自保全措施实施之日起计算;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惠州威博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现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404财保81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联系人:洪成孟钟得科联系电话:0756-7266881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西湖城区金湖大道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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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4 |
8 |
(2019)粤0404民初314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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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4民初3140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星星精密科技(珠海)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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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404民初3140号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星星精密科技(珠海)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404民初31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星星精密科技(珠海)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人民币1,593,296.5元;二、被告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星星精密科技(珠海)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人民币1,571,168.5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25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22,128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5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92元,由被告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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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4 |
9 |
(2019)粤0404民初314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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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4民初3144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星星精密科技(珠海)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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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879800219):本院受理原告星星精密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404民初3144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有:1、被告支付项目劳务费18616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0330.59元(自应付款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8月31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2月26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审判员周文军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吴彦玲、人民陪审员肖晓丽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联系人:周文军、陈德运联系电话:0756-7266468、7265466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铭东路5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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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2 |
10 |
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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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星星精密科技(珠海)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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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404民初3142号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星星精密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404民初3142号案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有:1、判令被告支付租金505030及逾期付款违约金87667.67元(暂计);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2月25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审判员于金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世伟、覃昌谋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2019年9月25日联系人:黄峰电话:7266982地址: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西湖城区金铭东路5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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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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