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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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李双乐与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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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8民初27648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李双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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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1-08-23 | 2021-09-08 |
2 |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无锡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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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214执保962号 | 申请保全案件 |
申请人-无锡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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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2021-06-16 | 2021-06-30 |
3 |
无锡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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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214财保497号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申请人-无锡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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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2021-06-10 | 2021-09-26 |
4 |
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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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3民终18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建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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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07-04 |
5 |
河南省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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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191财保4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河南省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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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5-25 | 2021-06-15 |
6 |
林晓平与山东巨野隆弛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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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8609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当事人-林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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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6-07 |
7 |
1775新吴区徐孝志建材经营部与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无锡永庆房地产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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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214民初1775号之一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新吴区徐孝志建材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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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2021-05-19 | 2021-06-30 |
8 |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凯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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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辖终42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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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0 | 2021-05-20 |
9 |
佛山市文达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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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初2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文达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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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08 | 2021-08-02 |
10 |
合肥市包河区森众建材经营部与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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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5民初204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森众建材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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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5-06 | 2021-08-1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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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申请公示催告 |
被告-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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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示催告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三版 | 2020-11-18 |
2 | - | 申请公示催告 |
被告-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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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示催告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三版 | 2020-11-18 |
3 | (2019)京0106民催13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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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G90 | 2020-01-12 |
4 | (2019)京0106民催13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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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G90 | 2020-01-12 |
5 | - | 申请公示催告 |
被告- 江苏州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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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示催告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G20 | 2019-10-29 |
6 | - | 申请公示催告 |
被告- 江苏州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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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示催告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G20 | 2019-10-29 |
7 | -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李雁军 被告- 唐尚令 招商局嘉铭(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虹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余汪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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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G61 | 2017-08-27 |
8 | -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余海益 被告- 唐尚令 招商局嘉铭(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虹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余汪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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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G61 | 2017-08-27 |
9 | -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李雁军 被告- 唐尚令 招商局嘉铭(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虹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余汪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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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G61 | 2017-08-27 |
10 | -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余海益 被告- 唐尚令 招商局嘉铭(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虹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余汪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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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G61 | 2017-08-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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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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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33666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 谢从端 被告- 北京乙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张绪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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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深 圳 市 龙 岗 区 人 民 法 院 (2021)粤0307民初33666号 张绪强、北京乙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谢从端与张绪强、北京乙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上诉须知、民事判决书[内容:一、被告张绪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谢从端赔偿264544.44元。二、被告北京乙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张绪强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谢从端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62元,由被告一和被告二连带负担2466元。原告多预交的2466元可向法院申请退回,被告一和被告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缴纳承担的诉讼费,逾期未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三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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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0 |
2 |
1218财保348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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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91财保348号 | - |
原告- 川财保号成都代尔斯建材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成都代尔斯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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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191财保348号申请人成都代尔斯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已保全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川0191财保348号民事裁定书、保全财产清单。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10519524.41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案件承办法官:程为清联系电话:028-67177310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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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
3 |
(2020)粤0304民初51870号公告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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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187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万通鑫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惠州市安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杨寿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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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1870号之一杨寿琪: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万通鑫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寿琪、惠州市安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4民初51870号民事上诉状,因惠州市安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发回重审;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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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
4 |
(2020)粤0304民初51870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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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187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万通鑫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惠州市安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杨寿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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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1870号杨寿琪: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万通鑫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寿琪、惠州市安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4民初5187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杨寿琪、惠州市安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万通鑫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租金、材料折价款355172元及违约金(按照年利率12%标准,以505172元为本金,自2019年11月1日计算至2020年1月9日;以355172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10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万通鑫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692.72元、保全费2812.73元,共计11505.4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杨寿琪、惠州市安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9113元,由原告负担2392.45元。原告已预交的911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杨寿琪、惠州市安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911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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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2 |
5 |
(2021)粤06民终85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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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终8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胡德清 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王志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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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终852号胡德清、王志勇: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胡德清、王志勇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6民终8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819.53元,由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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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2 |
6 |
(2020)粤0307民初2178号公告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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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178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原告- 田茂刚 当事人-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巨野隆驰劳务有限公司及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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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178号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田茂刚与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巨野隆驰劳务有限公司及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法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7民初2178号案件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原告田茂刚撤回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特此公告二O二O年四月十日本公告于2020年4月10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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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0 |
7 |
(2018)川1602民初4417号广安市广安区超平钢管租赁部与重庆市中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余廷荣、吴云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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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602民初4417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安市广安区超平钢管租赁部 被告- 重庆市中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余廷荣 吴云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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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602民初4417号原告广安市广安区超平钢管租赁部与被告重庆市中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余廷荣、吴云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中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安市广安区超平钢管租赁部支付原告设备租金、赔偿费及其他费用共计145972.40元;二、被告重庆中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安市广安区超平钢管租赁部支付违约金43791.70元;三、驳回原告广安市广安区超平钢管租赁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096元,保全费1470元,共计5566元,由原告广安市广安区超平钢管租赁部负担受理费266元,被告重庆中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和保全费共计5300元,分别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或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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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9 |
8 |
(2018)川1602民初4432号广安市广安区万和钢模租赁部与重庆市中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余廷荣、吴云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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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602民初4432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安市广安区万和钢模租赁部 被告- 重庆市中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余廷荣 吴云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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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602民初4432号原告广安市广安区万和钢模租赁部与被告重庆市中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余廷荣、吴云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中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安市广安区万和钢模租赁部支付原告设备租金、赔偿费及其他费用共计145220元;二、被告重庆中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安市广安区万和钢模租赁部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以租金93793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从2018年4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安市广安区万和钢模租赁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204元,保全费1320元,共计4524元,由原告广安市广安区万和钢模租赁部负担受理费204元,被告重庆中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和保全费共计4350元,分别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或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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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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