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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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欢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融汇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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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115民初143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欢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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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7-12 | 2021-08-09 |
2 |
广东欢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清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戴清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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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欢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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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1-03-10 | 2021-05-18 |
3 |
广东欢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太极航空科技(沈阳)有限公司、孙静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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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221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欢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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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1-02-10 | 2021-04-07 |
4 |
广东欢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正德弘展智慧科技有限公司、郭锡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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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129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欢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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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0-09-02 | 2020-12-02 |
5 |
伍培金、广东欢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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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209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伍培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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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1-20 | 2020-02-04 |
6 |
广东欢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扬帆科贸有限公司、张晋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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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7061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欢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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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19-11-13 | 2019-12-11 |
7 |
广东欢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某、郭某、深某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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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执保2556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广东欢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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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19-10-31 | 2020-03-26 |
8 |
广东欢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正德弘展智慧科技有限公司、郭锡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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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127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欢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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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19-10-09 | 2019-12-24 |
9 |
广东欢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鑫托贸易有限公司、伍培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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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6民初3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欢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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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19-01-14 | 2020-03-2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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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106民初3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欢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鑫托贸易有限公司 伍培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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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13 |
2 | (2018)粤0106民初3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欢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鑫托贸易有限公司 伍培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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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 - | 2018-04-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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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113民初12924号广东欢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正德弘展智慧科技有限公司、郭锡勇、深圳市永辉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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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129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欢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正德弘展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郭锡勇 深圳市永辉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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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12924号深圳市正德弘展智慧科技有限公司、郭锡勇、深圳市永辉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广东欢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正德弘展智慧科技有限公司、郭锡勇、深圳市永辉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13民初12924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535335122020-09-0609:23:06:288(2019)粤0113民初12924号广东欢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正德弘展智慧科技有限公司、郭锡勇、深圳市永辉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有限公司,科技,判决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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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4 |
2 |
上诉人伍培金与被上诉人广东欢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广州鑫托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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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209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伍培金 被上诉人- 广东欢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广州鑫托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鑫托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欢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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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20944号广州鑫托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伍培金与被上诉人广东欢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广州鑫托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终2094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上诉人伍培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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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1 |
3 |
(2019)粤0113民初12924号原告广东欢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正德弘展智慧科技有限公司、郭锡勇、深圳市永辉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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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129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欢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正德弘展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郭锡勇 深圳市永辉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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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12924号深圳市正德弘展智慧科技有限公司、郭锡勇、深圳市永辉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欢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正德弘展智慧科技有限公司、郭锡勇、深圳市永辉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深圳市正德弘展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永辉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31270.73元、及违约金(计算期限为2019年3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9月17日为26870.13元;2、被告深圳市正德弘展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担保费800元;3、被告郭锡勇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三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3月24日下午3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桥兴大道733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529673322019-12-1210:13:23:576(2019)粤0113民初12924号原告广东欢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正德弘展智慧科技有限公司、郭锡勇、深圳市永辉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支付,被告,有限公司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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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9 |
4 |
伍培金与郑兰棠、罗增松、广东欢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廖明强及广州鑫托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四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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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20942-209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伍培金 被上诉人- 郑兰棠 罗增松 广东欢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廖明强公司 当事人- 广州鑫托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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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20942-20945号广州鑫托贸易有限公司:伍培金与郑兰棠、罗增松、广东欢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廖明强及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四案,伍培金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344-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8时45分-10时在第47法庭(新大楼二楼西区)开庭。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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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8 |
5 |
(2019)粤0113民初7061号原告广东欢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扬帆科贸有限公司、张晋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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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70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欢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山西扬帆科贸有限公司 张晋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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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7061号山西扬帆科贸有限公司、张晋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欢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扬帆科贸有限公司、张晋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决被告山西扬帆科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192001.99元,以及违约金(计算期限为2019年2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5月4日为77480.13元;2、判决被告山西扬帆科贸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3、判决被告张晋华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判令两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1月7日下午2时45分在本院第13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八月五日527360072019-08-0617:17:44:0(2019)粤0113民初7061号原告广东欢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扬帆科贸有限公司、张晋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被告,判决,支付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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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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