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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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承尚与广西南宁春俞腾飞绿源投资有限公司、伍春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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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7民初23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欧承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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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2019-12-24 | 2020-06-11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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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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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7民初23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欧承尚 被告- 广西南宁春俞腾飞绿源投资有限公司 伍春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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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欧承尚与被告广西南宁春俞腾飞绿源投资有限公司、伍春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桂0107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广西南宁春俞腾飞绿源投资有限公司在唐旭仟未向原告欧承尚退赔5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二、被告广西南宁春俞腾飞绿源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欧承尚支付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得出利息总额后,被告广西南宁春俞腾飞绿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其中的60%);三、驳回原告欧承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50元(原告南欧承尚已预交),由原告欧承尚负担694元,被告广西南宁春俞腾飞绿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25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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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2 |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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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7民初23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欧承尚 被告- 广西南宁春俞腾飞绿源投资有限公司 伍春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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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9)桂0107民初235号原告欧承尚与被告广西南宁春俞腾飞绿源投资有限公司、伍春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2019年11月13日上午08时30分在广西南宁市科园大道34号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高新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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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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