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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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得利(深圳)食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卡撒米亚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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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68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安得利(深圳)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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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6-15 | 2021-07-30 |
2 |
安得利(深圳)食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本来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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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550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安得利(深圳)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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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1-19 | 2021-02-01 |
3 |
安得利(深圳)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秧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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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10880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得利(深圳)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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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0-12-27 |
4 |
安得利(深圳)食品有限公司、东莞市人山人海饮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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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8901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得利(深圳)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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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1-25 | 2020-12-03 |
5 |
安得利(深圳)食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赢点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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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94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安得利(深圳)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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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1-11 | 2020-12-24 |
6 |
深圳晟泰食品有限公司、安得利(深圳)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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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52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晟泰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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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7 | 2020-12-29 |
7 |
安得利(深圳)食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安柯道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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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04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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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0-11-13 |
8 |
安得利(深圳)食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坚拿饮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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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190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安得利(深圳)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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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0-15 | 2021-01-14 |
9 |
夏茂与安得利(深圳)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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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925民初3795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当事人-夏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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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 2020-09-22 | 2020-10-28 |
10 |
安得利(深圳)食品有限公司与东莞一客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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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20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安得利(深圳)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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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9-03 | 2020-09-0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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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得利(深圳)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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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G05 | 2018-01-1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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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7民初1653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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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65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执手烘焙馆 安得利(深圳)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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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6538号深圳市龙岗区执手烘焙馆:本院受理原告安得利(深圳)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执手烘焙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7民初16538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15日)、证据材料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6日9时30分在第五十六审判庭(布吉南湾)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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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0 |
2 |
(2021)粤0307执异2号裁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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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执异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得利(深圳)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 当事人- 安得利(深圳)食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秧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曾惠春为()粤执号执行 杨桂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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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执异2号深圳市秧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杨桂茂、曾惠春:本院在执行安得利(深圳)食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秧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得利(深圳)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杨桂茂、曾惠春为(2020)粤0307执10880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并作出(2021)粤0307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申请追加人安得利(深圳)食品有限公司的追加请求],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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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
3 |
(2021)粤0307执455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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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执45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安得利(深圳)食品有限公司 深圳昊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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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执4555号深圳昊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安得利(深圳)食品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766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执455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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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6 |
4 |
(2021)粤0307执异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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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执异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莞市人山人海饮食有限公司 安得利(深圳)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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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执异3号东莞市人山人海饮食有限公司、魏智飞、林俊安:本院在执行安得利(深圳)食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人山人海饮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安得利(深圳)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刘海强、魏智飞、林俊安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并作出(2021)粤0307执异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申请追加人安得利(深圳)食品有限公司的追加请求。],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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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9 |
5 |
(2021)粤0307执601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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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执60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晟泰食品有限公司 安得利(深圳)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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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执6013号深圳晟泰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安得利(深圳)食品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1111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执601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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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7 |
6 |
(2020)粤0307民初35222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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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52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安得利(深圳)食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博瀚雅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蛇口分公司 深圳市博瀚雅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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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5222号深圳市博瀚雅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博瀚雅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蛇口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得利(深圳)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博瀚雅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博瀚雅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蛇口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裁定书[内容:本案按原告安得利(深圳)食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22元,原告安得利(深圳)食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安得利(深圳)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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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1 |
7 |
(2020)粤0307民初3522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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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52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安得利(深圳)食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博瀚雅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蛇口分公司 深圳市博瀚雅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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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5222号深圳市博瀚雅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博瀚雅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蛇口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得利(深圳)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博瀚雅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博瀚雅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蛇口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及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深圳市博瀚雅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45000.00元,及支付原告自货款逾期之日2019年11月1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9年一年期贷款利率4.35%计算利息,暂计2479.50元(自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按照45000元计算利息,即45000*4.35%*1.5/360*304);2、判令被告深圳市博瀚雅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蛇口分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7691.51元,及支付原告自货款逾期之日2020年3月1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4.35%计算利息,暂计586.81元(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按照17691.51元计算利息,即17691.51*4.35%*1.5/360*183)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1日上午10:30分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平湖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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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
8 |
(2020)粤0307民初19013号公告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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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190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得利(深圳)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坚拿饮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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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19013号深圳坚拿饮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得利(深圳)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坚拿饮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7民初19013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坚拿饮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安得利(深圳)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905元。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坚拿饮食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本公告于2020年10月22日刊登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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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2 |
9 |
(2020)粤0307民初10867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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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108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得利(深圳)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诺禾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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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10867号上海诺禾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得利(深圳)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诺禾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法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7民初10867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被告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本公告于2020年8月24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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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4 |
10 |
(2020)粤0307民初10867号案件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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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108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安得利(深圳)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诺禾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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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10867号上海诺禾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得利(深圳)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诺禾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法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7民初10867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被告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本公告于2020年7月23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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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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