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桐公(分)行罚决字[2017]11486号 | 桐庐县县公安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5月31日早上8时许,桐庐县公安局分水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桐庐晨喆包装有限公司与王某于2017年2月份建立劳动关系,但该桐庐晨喆包装有限公司未在与王某建立劳动关系后的三日内将王某的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也未告知王某到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桐庐晨喆包装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浙江桐庐县农村合作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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