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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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金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章观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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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执恢113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绍兴金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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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0-28 | 2020-12-21 |
2 |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绍兴金帝银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绍兴金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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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民终696号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上诉人-绍兴金帝银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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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0-10-29 |
3 |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绍兴金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金帝银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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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民初44号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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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12 | 2020-11-19 |
4 |
绍兴市萤火虫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绍兴金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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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特221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绍兴市萤火虫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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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4-30 | 2020-0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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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江、顾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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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民终518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宣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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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17 | 2020-0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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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2金国平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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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民终299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金国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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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1-07 | 2020-03-16 |
7 |
绍兴金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巫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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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民初1031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绍兴金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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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9-12-03 | 2019-12-09 |
8 |
绍兴金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宣江、顾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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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民初502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绍兴金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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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9-11-18 | 2019-11-25 |
9 |
绍兴金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戚声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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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民初804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绍兴金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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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9-11-12 | 2019-11-19 |
10 |
绍兴金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章观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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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民初804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绍兴金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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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9-11-12 | 2019-11-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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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602民初6978号原告绍兴金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单忠迪房租租赁合同纠纷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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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697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金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单忠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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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单忠迪(2301031988****3923):本院受理原告绍兴金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单忠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69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原告绍兴金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单忠迪于2016年11月28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书》于2018年6月30日解除;被告单忠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绍兴金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金16833元及滞纳金3450.77元、免租金期间租金16657元、解除合同违约金40400元,合计人民币77340.77元;被告单忠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绍兴金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注销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驳回原告绍兴金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82元,由原告绍兴金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0元,被告单忠迪负担1992元,应由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082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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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0 |
2 |
(2018)浙0602民初5402号原告绍兴金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杨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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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540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金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刘杨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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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刘杨杨:本院受理原告绍兴金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54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原告绍兴金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杨杨2017年4月12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书》于2018年6月20日解除,被告刘杨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退位于绍兴市金帝银泰城10幢216室房屋;二、被告刘杨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绍兴金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金24302元、物业管理费3530元、免租金期间租金16372.6元、解除合同违约金20000元,合计人民币64204.6元,并支付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上述房屋实际腾退之日止按749.6元/天计算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三、被告刘杨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绍兴金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注销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四、驳回原告绍兴金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收取1802元,由原告绍兴金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56元,被告刘杨杨负担1446元,应由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802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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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3 |
3 |
(2018)浙0602民初6978号原告绍兴金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单忠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副本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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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697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金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单忠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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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单忠迪:本院受理原告绍兴金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697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原被告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书》于2018年6月30日解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租赁费16833元,延迟缴纳房屋租金滞纳金3451元,免租期期间租金16657元,违约金40400元;被告承担房屋恢复原状费用3838元;被告向原告支付水费107.1元;被告在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注销经营场地注册或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的按照每日10000元承担违约金;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内。本院定于2018年11月29日9:30时在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赵钦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万春霞、陆荣新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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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7 |
4 |
(2018)浙0602民初5402绍兴金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刘杨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网络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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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540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金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刘杨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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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刘杨杨(4128281991****2119):本院受理原告绍兴金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5402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原、被告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书》于2018年6月20日解除,被告立即将租赁房屋交还原告;2、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租赁费24302元,物业费3530元,免租期期间租金16600元,违约金27360元,并按合同约定日租金二倍(8.58元/㎡)支付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租赁房屋实际交还原告之日止期间的房屋占用费;3、被告承担房屋恢复原状费用8272元;4、被告在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注销经营场地注册或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的按照每日10000元承担违约金;5、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0月26日15时30分在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冯青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万春霞、人民陪审员陆荣新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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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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