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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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龙卫公罚[2019]28号 | 县卫生健康局 |
当事人:龙游县神农足浴店,经营地址: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龙洲街道荣昌大道274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825MA2FW0041P经营者:傅延忠、男、汉族,住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朝官巷589号2幢2单元301室,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021933********,联系电话:187570****2019年5月22日,龙游县卫生健康局卫生执法人员依法对你足浴店检查发现:1、该场所处于正常营业状态。2、该场所消毒间的台面上摆放有切好的西瓜,消毒间内摆放有烧开水的壶和热水壶。3、现场拍照2张。当日,本机关对你足浴店涉嫌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消毒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19年5月22日,你足浴店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消毒,事实清楚。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2019年5月22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2019年5月24日制作的对李征的询问笔录1份、2019年5月22日出具的卫生监督意见书、2019年5月22日傅延忠提供的委托书1份、2019年5月22日相对人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2019年5月24日李征提供的龙游县神农足浴店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傅延忠身份证复印件1份、2019年5月24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1张。本机关认为:你足浴店在经营过程中,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消毒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你在本机关调查过程中予以配合,及时整改的行为,系改正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第2页共3页文号:龙卫公罚[2019]28号2019年6月1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文号为龙卫公罚告[2019]2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申述和申辩,也未提供新的事实、理由、证据,应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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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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