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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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谢嫣、弘信控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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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执28号之一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谢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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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0-04-26 | 2020-06-09 |
2 |
张尊地与弘信控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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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民终5579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张尊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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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1-18 | 2016-12-29 |
3 |
张尊地与弘信控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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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401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张尊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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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16-08-12 | 2016-09-19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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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05执28号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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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8)104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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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8)104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谢嫣 被告- 弘信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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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谢嫣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8)1040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工资10000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劳动关系于2018年11月30日起解除;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3月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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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4 |
2 |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8)104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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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8)104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谢嫣 被告- 弘信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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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谢嫣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8)1040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19年2月25日上午9时15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拱墅区北城街55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1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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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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