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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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深国际华南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高端商品交易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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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执保1706号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深圳市深国际华南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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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7-30 | 2021-01-15 |
2 |
河源卡飞罗盒业有限公司与硕达(上海)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深国际华南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八达仓物流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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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72民初2079号 |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
原告-河源卡飞罗盒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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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 2020-04-30 | 2021-08-11 |
3 |
河源卡飞罗盒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国际华南物流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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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17042号 |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
上诉人-河源卡飞罗盒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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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26 | 2019-09-17 |
4 |
深圳市深国际华南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高端商品交易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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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执保1804号 | - |
申请人-深圳市深国际华南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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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19-07-09 | 2019-12-05 |
5 |
深圳市深国际华南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八号仓奥特莱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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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708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深国际华南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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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09 | 2019-07-01 |
6 |
河源卡飞罗盒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深国际华南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八达仓物流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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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9民初6697号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原告-河源卡飞罗盒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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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19-04-20 | 2019-05-07 |
7 |
靳思昱与深圳珑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国际华南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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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204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靳思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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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19-04-02 | 2019-08-30 |
8 |
黄雪莹与深圳珑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国际华南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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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203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黄雪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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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19-03-29 | 2021-01-11 |
9 |
深圳市深国际华南物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车商联合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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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9民初380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深国际华南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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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18-11-27 | 2019-04-19 |
10 |
深圳市深国际华南物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八号仓奥特莱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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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9民初262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深国际华南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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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18-09-14 | 2018-11-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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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9民初7474号上诉状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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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747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查永建 被告- 深圳前海高端商品交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国际华南物流有限公司 深圳珑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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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7474号深圳珑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查永建诉被告深圳珑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国际华南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高端商品交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9民初7474号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联系人:刘银联系电话:21052073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竹村永顺街7号观澜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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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
2 |
(2020)粤0309民初7655号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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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765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珑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国际华南物流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高端商品交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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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7655号深圳珑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林海燕诉深圳珑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国际华南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高端商品交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9民初7655号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联系人:刘银联系电话:21052073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竹村永顺街7号观澜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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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
3 |
(2020)粤0309民初7474号上诉状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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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747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珑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国际华南物流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高端商品交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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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7474号深圳珑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查永建诉被告深圳珑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国际华南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高端商品交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9民初7474号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联系人:刘银联系电话:21052073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竹村永顺街7号观澜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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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
4 |
(2020)粤0309民初7655号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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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765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林海燕 被告- 深圳前海高端商品交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国际华南物流有限公司 深圳珑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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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7655号深圳珑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林海燕诉深圳珑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国际华南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高端商品交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9民初7655号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联系人:刘银联系电话:21052073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竹村永顺街7号观澜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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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
5 |
(2020)粤0309民初7474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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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747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珑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国际华南物流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高端商品交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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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7474号深圳珑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查永建与被告深圳珑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国际华南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高端商品交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9民初76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珑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查永建返还装修保证金20000元和空调费85000元;二、被告深圳珑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查永建双倍返还租赁保证金188000元;三、被告深圳珑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查永建装修损失1927900元、品牌加盟费用损失120000元和推广宣传费用损失20350元;四、驳回原告查永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60元,由被告深圳珑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796元,原告负担8564元。其中原告已预交受理费25173元,多预交部分2813元,由本院退还。被告应负担部分,由被告径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法院联系人:刘银电话:0755-2105207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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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 |
6 |
(2020)粤0309民初7474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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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747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查永建 被告- 深圳前海高端商品交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国际华南物流有限公司 深圳珑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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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7474号深圳珑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查永建与被告深圳珑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国际华南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高端商品交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9民初76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珑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查永建返还装修保证金20000元和空调费85000元;二、被告深圳珑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查永建双倍返还租赁保证金188000元;三、被告深圳珑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查永建装修损失1927900元、品牌加盟费用损失120000元和推广宣传费用损失20350元;四、驳回原告查永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60元,由被告深圳珑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796元,原告负担8564元。其中原告已预交受理费25173元,多预交部分2813元,由本院退还。被告应负担部分,由被告径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法院联系人:刘银电话:0755-2105207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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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 |
7 |
(2020)粤0309民初7655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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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765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林海燕 被告- 深圳前海高端商品交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国际华南物流有限公司 深圳珑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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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7655号深圳珑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林海燕与被告深圳珑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国际华南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高端商品交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9民初76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珑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林海燕返还租赁保证金120800元、租金60000元、进场费40000元和空调使用费25200元,并上支付上述费用的利息(利息以246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8年4月27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深圳珑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林海燕装修损失2000000元;三、驳回原告林海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765元,由被告深圳珑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520元,原告负担30245元。其中原告已预交受理费64477元,多预交部分3712元,由本院退还。被告应负担部分,由被告径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法院联系人:刘银电话:0755-2105207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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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 |
8 |
(2020)粤0309民初7655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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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765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珑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国际华南物流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高端商品交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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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7655号深圳珑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林海燕与被告深圳珑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国际华南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高端商品交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9民初76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珑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林海燕返还租赁保证金120800元、租金60000元、进场费40000元和空调使用费25200元,并上支付上述费用的利息(利息以246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8年4月27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深圳珑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林海燕装修损失2000000元;三、驳回原告林海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765元,由被告深圳珑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520元,原告负担30245元。其中原告已预交受理费64477元,多预交部分3712元,由本院退还。被告应负担部分,由被告径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法院联系人:刘银电话:0755-2105207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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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 |
9 |
(2020)粤0309民初747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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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747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珑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国际华南物流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高端商品交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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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7474号深圳珑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查永建与被告深圳珑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国际华南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高端商品交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9民初747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深圳珑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原告预交的租赁保证金共计18.8万元及利息(以18.8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立案日为5000元;2、判令被告深圳珑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预交的进场服务费5万元、装修保证金2万元、空调机器费用8.5万元,共计15.5元及利息(以15.5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立案日为4000元;3、判令被告深圳珑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58.8081万元(含装饰装修费用损失192.79万元、品牌加盟费损失50万元及推广宣传等费用)4、判令被告深圳珑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开业期间的损失80万元。5、判令被告深圳前海高端商品交易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深国际华南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珑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1-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合计:4740081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0年10月13日09时30分在大浪第二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法院联系人:仇晓婷电话:0755-21050276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在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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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8 |
10 |
(2020)粤0309民初765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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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765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林海燕 被告- 深圳珑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国际华南物流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高端商品交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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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7655号深圳珑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林海燕与被告深圳珑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国际华南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高端商品交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9民初765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深圳珑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预交的租赁保证金12.08万元、租金6万元、进场费5万元,空调使用费2.52万元,共计25.6万元及利息(以25.6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立案日为1万元;2、判令被告深圳珑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330.6871万元(含装饰装修损失200万元、宣传推广费月10万元、用工费用10万元及其他设备购置装饰等各项开业准备费用)。3、判令被告深圳珑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开业期间的违约金80万元(以租金总额397.844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1%标准,从约定开业时间2017年10月1日计算至2018年4月27日)。4、判令被告深圳珑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解除合同的违约金119.3533万元;5、判令被告深圳前海高端商品交易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深国际华南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珑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1-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合计:556.6404万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0年10月13日10时30分在大浪第二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法院联系人:仇晓婷电话:0755-21050276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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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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