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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观科技

    同观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环路29号留学生创业大厦二期1101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7民初22699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07民初226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锦舜投资有限公司 同观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22699号同观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锦舜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同观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07民初2269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民事裁定书及保全结果。判决如下:一、被告同观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锦舜投资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3600元;二、被告同观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锦舜投资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人民币336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自2021年6月25日起计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深圳市锦舜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0元、保全费356元,合计676元,由被告同观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锦舜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的67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同观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67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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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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