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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桂鑫

    广西桂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贺州市信都镇工业区
    • 简介:-
    • 法律诉讼 1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1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桂林市春信商贸有限公司、林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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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桂0305执保1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桂林市春信商贸有限公司
    林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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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2021-05-14 2021-06-10
    2

    广西佳远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广西桂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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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桂1102民初3291号之一 恢复原状纠纷

    原告-广西佳远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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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2021-04-29 2021-07-02
    3

    罗贵木与广西桂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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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桂1102民初3958号 返还原物纠纷

    原告-罗贵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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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2020-12-30 2021-01-25
    4

    广西桂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冀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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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桂1102民初336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广西桂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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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2019-11-29 2020-01-03
    5

    广西桂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李国峰等与陈财雄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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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桂0103民初1363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广西桂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李国峰
    林建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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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9-06-14 2020-05-18
    6

    广西桂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李国峰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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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桂1102民初3015号 民间借贷纠纷

    起诉人-广西桂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李国峰
    林建明
    收起

    ... 展开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2018-11-05 2018-12-05
    7

    熊仁亮、广西桂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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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桂11民终121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上诉人-广西桂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熊仁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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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4-16 2018-10-26
    8

    房书豪、冯成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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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桂11民终247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上诉人-房书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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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4-04 2018-05-23
    9

    房书豪与冯成祥、陈德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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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桂1102民初3616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原告-房书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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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2018-01-02 2018-08-22
    10

    熊仁亮与广西桂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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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桂1102民初3472号 劳动争议

    原告-熊仁亮 收起

    ... 展开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2017-11-10 2018-10-26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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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桂0103民初1363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西桂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陈财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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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桂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李国峰、林建明与被告陈财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本院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桂0103民初136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陈财雄向原告广西桂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李国峰、林建明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二、被告陈财雄向原告广西桂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李国峰、林建明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10日起至2013年6月9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10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15日起至2013年8月14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三、为实现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原告广西桂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李国峰、林建明对被告陈财雄提供的位于南宁市青秀路16-2右江花园9号楼2单元801号房(房屋他项权证号:邕房他证字第309467号),有权对该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广西桂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李国峰、林建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158元,由原告广西桂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李国峰、林建明负担1658元,被告陈财雄负担13500元。”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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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1
    2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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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桂0103民初1363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林建明 广西桂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李国峰 被告- 陈财雄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2018)桂0103民初13633号原告广西桂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李国峰、林建明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5月2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1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 展开
    2019-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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