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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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豪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葛兰麦迪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成都瑞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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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6民初785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市豪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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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19-07-13 | 2020-02-27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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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6民初7859号原告成都市豪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葛兰麦迪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成都瑞鼎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城南之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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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6785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市豪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葛兰麦迪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瑞鼎投资有限公司 成都城南之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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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16民初7859号原告成都市豪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葛兰麦迪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成都瑞鼎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城南之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成都葛兰麦迪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成都瑞鼎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成都豪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970000元;二、成都葛兰麦迪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成都瑞鼎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成都市豪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97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7月15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三、驳回成都市豪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0元,由成都葛兰麦迪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成都瑞鼎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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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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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6民初7859号原告成都市豪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葛兰麦迪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成都瑞鼎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城南之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应诉材料副本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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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6民初785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市豪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葛兰麦迪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瑞鼎投资有限公司 成都城南之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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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16民初7859号原告成都市豪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葛兰麦迪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成都瑞鼎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城南之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三被告立即共同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970000元;2、判决三被告共同偿付原告自2015年7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资金利息;3、判令三被告共同偿付原告在城南之星一号楼施工前期设备预置人力公司,以法院审判数额为准。4、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3月27日上午9:30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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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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