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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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麦明华、深圳市金百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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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30400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麦明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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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1-03-23 |
2 |
李龙云与深圳市金百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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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341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李龙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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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1-01-11 |
3 |
杨斌、黄晓东、深圳市金百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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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执保670号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杨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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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9-03 | 2020-12-23 |
4 |
麦明华与深圳市金百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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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830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麦明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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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7-10 | 2020-12-28 |
5 |
杨斌、深圳市金百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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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10执保848号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杨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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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2-06 | 2020-05-11 |
6 |
杨斌与深圳市金百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黄晓东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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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10财保240号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申请人-杨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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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2-04 | 2020-04-28 |
7 |
麦明华、深圳市金百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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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财保5407号 | - |
申请人-麦明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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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11-08 | 2019-12-30 |
8 |
麦明华、深圳市金百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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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申请人-麦明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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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杨斌与深圳市金百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黄晓东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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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申请人-杨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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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杨斌、深圳市金百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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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杨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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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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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91执4033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10-2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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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0391执123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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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672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张静 当事人- 深圳市金百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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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百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静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1)粤0391民初67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91执123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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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5 |
2 |
(2020)粤0304民初3304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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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304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张小丽 被告- 练伟秋 深圳市金百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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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3042号之二深圳市金百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练伟秋:本院受理原告张小丽与被告深圳市金百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练伟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3304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0)粤0304民初3304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六页第十行“人民陪审员贾建增”补正为“人民陪审员曾桂胜”。本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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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5 |
3 |
(2020)粤0304民初33042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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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304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张小丽 被告- 深圳市金百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练伟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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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3042号之一深圳市金百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练伟秋:本院受理原告张小丽与被告深圳市金百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练伟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3304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故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金百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小丽返还欠款141450元;二、驳回原告张小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保全费132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559元,被告深圳市金百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4261元。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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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4 |
4 |
(2020)粤0304民初3304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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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304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张小丽 被告- 练伟秋 深圳市金百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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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3042号练伟秋、深圳市金百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原告张小丽与被告练伟秋、深圳市金百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4民初3304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与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合同金额欠款146450元;2.判令被告一与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合同金额欠款相应利息4184.66元。3.判令被告一与被告二共同支付本案因诉讼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本院定于2021年04月14日09时30分在庭审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法院联系人:温发林电话:0755-219814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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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9 |
5 |
(2020)粤0304民初3341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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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3412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李龙云 被告- 深圳市金百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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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3412号深圳市金百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龙云与被告深圳市金百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李龙云与被告深圳市金百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签订的《协议》;二、被告深圳市金百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龙云退还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1、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5820元(已由原告李龙云预交),由被告深圳市金百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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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2 |
6 |
(2020)粤0391民初706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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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7066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金百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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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金百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练伟秋:关于本院受理原告林润标诉被告深圳市金百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练伟秋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7066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调解温馨提示、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深圳市金百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练伟秋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1年03月01日14时1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六法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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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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