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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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州源德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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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434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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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9-07 |
2 |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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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6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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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09 | 2021-02-22 |
3 |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张苏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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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执1190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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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0-10-20 | 2021-01-13 |
4 |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李劲松、谢嫦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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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079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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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0-09-18 | 2020-12-30 |
5 |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黄惠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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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079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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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0-09-18 | 2020-11-10 |
6 |
深圳市金色木棉锦信贰拾号投资企业、广州先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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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民终198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金色木棉锦信贰拾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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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9-11 | 2020-12-22 |
7 |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龚绮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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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执904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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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0-09-01 | 2020-12-22 |
8 |
林俏丽、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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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民终99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林俏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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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7-08 | 2021-01-05 |
9 |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广州彩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菱重印刷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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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恢229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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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0-12-16 |
10 |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周焕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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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执2148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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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0-05-28 | 2020-09-2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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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106执48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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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2018-07-17 |
2 | (2018)粤0106民初737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被告-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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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2018-07-16 |
3 | (2018)粤0106民初189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陈荣 陈琼琬 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赵从春 陈强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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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2018-06-14 |
4 | (2018)粤0106民初189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陈荣 陈琼琬 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赵从春 陈强 陈香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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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2018-06-14 |
5 |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66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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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2018-06-12 |
6 | (2004)第13241300033号 | 抵押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广州活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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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 - | 2018-04-23 |
7 | (2017)粤0106民初208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励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天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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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 - | 2018-03-29 |
8 | (2017)粤01民终959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广东中易建材有限公司 佛冈中卓置业有限公司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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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10-23 |
9 | (2017)粤01民终567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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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07-26 |
10 | (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378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佛山市禅城区精攻制版彩印厂 马艳莹 李百新 马朝近 李德苍 李瑞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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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 - | 2017-06-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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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6执异793号广东润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东莞市和丰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创盛恒实业有限公司、吴志仔、陈龙英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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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执异79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润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东莞市和丰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吴志仔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东莞市和丰食品有限公司 陈龙英 深圳市创盛恒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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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执异793号东莞市和丰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创盛恒实业有限公司、吴志仔、陈龙英: 关于广东润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东莞市和丰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创盛恒实业有限公司、吴志仔、陈龙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广东润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变更申请。因你(们)下落不明,故向你(们)公告送达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广东润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2021)粤0106执恢3号[原执行案号(2018)粤0106执1992号]案的申请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540357412021-08-3115:51:37:0联系人:汤颖茵、周颖瑜(2021)粤0106执异793号广东润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东莞市和丰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创盛恒实业有限公司、吴志仔、陈龙英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东莞市和丰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创盛恒实业有限公司、吴志仔、陈龙英: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联系人:汤颖茵、周颖瑜电话:830067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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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
2 |
(2021)粤0106执异791号广东润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东莞市和丰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创盛恒实业有限公司、吴志仔、陈龙英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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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执异79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润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东莞市和丰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吴志仔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东莞市和丰食品有限公司 陈龙英 深圳市创盛恒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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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执异791号东莞市和丰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创盛恒实业有限公司、吴志仔、陈龙英: 关于广东润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东莞市和丰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创盛恒实业有限公司、吴志仔、陈龙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广东润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变更申请。因你(们)下落不明,故向你(们)公告送达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广东润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2021)粤0106执恢1号[原执行案号(2018)粤0106执1640号]案的申请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540357352021-08-3115:51:29:0联系人:汤颖茵、周颖瑜(2021)粤0106执异791号广东润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东莞市和丰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创盛恒实业有限公司、吴志仔、陈龙英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东莞市和丰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创盛恒实业有限公司、吴志仔、陈龙英: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联系人:汤颖茵、周颖瑜电话:830067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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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
3 |
(2021)粤0106执异792号广东润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东莞市和丰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创盛恒实业有限公司、吴志仔、陈龙英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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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执异79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润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东莞市和丰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吴志仔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东莞市和丰食品有限公司 陈龙英 深圳市创盛恒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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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执异792号东莞市和丰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创盛恒实业有限公司、吴志仔、陈龙英: 关于广东润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东莞市和丰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创盛恒实业有限公司、吴志仔、陈龙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广东润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变更申请。因你(们)下落不明,故向你(们)公告送达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广东润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2021)粤0106执恢2号[原执行案号(2018)粤0106执1641号]案的申请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540357662021-08-3115:52:16:0联系人:汤颖茵、周颖瑜(2021)粤0106执异792号广东润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东莞市和丰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创盛恒实业有限公司、吴志仔、陈龙英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东莞市和丰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创盛恒实业有限公司、吴志仔、陈龙英: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联系人:汤颖茵、周颖瑜电话:830067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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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
4 |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广州奢香世家珠宝钟表实业有限公司、林俏丽、莫安凡、东莞君爵酒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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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499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广州奢香世家珠宝钟表实业有限公司 林俏丽 莫安凡 东莞君爵酒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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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执4990号广州奢香世家珠宝钟表实业有限公司、林俏丽、莫安凡、东莞君爵酒店:本院在执行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广州奢香世家珠宝钟表实业有限公司、林俏丽、莫安凡、东莞君爵酒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传统评估方式对东莞君爵酒店名下位于东莞市万江区莞穗大道北侧办公楼【权证号码:粤房地产权证莞字0300295426号】、东莞市万江区莞穗大道北侧综合楼【权证号码:粤房地产权证莞字第0300295427号】、东莞市万江区莞穗大道北侧【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东府国用(1994)字第特273号】房地产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本院经摇珠选定广东广量土地房地产评估与规划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传统评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房产的评估结果,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满即视为你们收到。如需了解具体情况,请联系本院查询。公示如下:东莞市万江区莞穗大道北侧办公楼【权证号码:粤房地产权证莞字0300295426号】评估价为750,682元;东莞市万江区莞穗大道北侧综合楼【权证号码:粤房地产权证莞字第0300295427号】评估价为118,265,589元;东莞市万江区莞穗大道北侧【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东府国用(1994)字第特273号】评估价为17,913,740元,上述房地评估价合计为136,930,011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叁仟陆佰玖拾叁万零壹拾壹元整。2021年7月28日222222联系人:执行三庭彭新强张成峰联系电话:020-83211088、83211078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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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8 |
5 |
原告陈二崧与被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第三人林俏丽、莫安凡、东莞君爵酒店、广州奢香世家珠宝钟表实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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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初1092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陈二崧 当事人- 东莞君爵酒店 广州奢香世家珠宝钟表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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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初1092号林俏丽、莫安凡、东莞君爵酒店、广州奢香世家珠宝钟表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二崧与被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第三人林俏丽、莫安凡、东莞君爵酒店、广州奢香世家珠宝钟表实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林俏丽、莫安凡、东莞君爵酒店、广州奢香世家珠宝钟表实业有限公司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上述当事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须知、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15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六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出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二○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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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
6 |
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荔园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康豪、深圳市同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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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初99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郑康豪 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同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皇庭荔园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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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初995号郑康豪:本院受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荔园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康豪、深圳市同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民初99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73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截止2021年5月31日,逾期利息303231.25元);自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本金1673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303231.25元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上2.675%后再上浮50%计算;2.判令被告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00元;3.判令被告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荔园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康豪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原告对被告深圳市同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同心小额再贷款有限公司23%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对折价、拍卖或变卖等处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5.判令由被告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荔园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康豪、深圳市同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本案决定于2021年10月21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第八十二法庭(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公开开庭审理,若未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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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
7 |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荔园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康豪、深圳市同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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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初99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同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皇庭荔园实业有限公司 郑康豪 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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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1)粤01民初995号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荔园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荔园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康豪、深圳市同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民初99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73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截止2021年5月31日,逾期利息303231.25元);自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本金1673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303231.25元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上2.675%后再上浮50%计算;2.判令被告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00元;3.判令被告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荔园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康豪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原告对被告深圳市同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同心小额再贷款有限公司23%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对折价、拍卖或变卖等处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5.判令由被告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荔园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康豪、深圳市同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本案决定于2021年10月21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第八十二法庭(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公开开庭审理,若未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七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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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
8 |
(2018)粤0106执24016号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陈荣、陈琼琬、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从春、陈强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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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6执2401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陈强 赵从春 陈荣 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陈琼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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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06执24016号陈荣、陈琼琬、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从春、陈强: 关于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陈荣、陈琼琬、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从春、陈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失信决定书。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106执24016号执行决定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上述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本院报告一年内财产状况以及限制高消费行为,该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539317742021-05-1916:16:31:358联系人:巢艳芳、曾祥昌(2018)粤0106执24016号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陈荣、陈琼琬、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从春、陈强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陈荣、陈琼琬、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从春、陈强: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联系人:巢艳芳、曾祥昌电话:830068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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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8 |
9 |
(2020)粤0106民初34346号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广州源德置业有限公司、新银河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伍思源、伍庆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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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434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新银河世纪投资有限公司 伍思源 伍庆华 广州源德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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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4346号广州源德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广州源德置业有限公司、新银河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伍思源、伍庆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6民初343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源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清偿借款本金23922289.83元及罚息(罚息计至2021年3月1日为1457319.61元;自2021年3月2日起以本金23922289.83元为基数以年利率9.619%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新银河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伍思源、伍庆华对被告广州源德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新银河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伍思源、伍庆华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广州源德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402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广州源德置业有限公司、新银河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伍思源、伍庆华共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539186382021-05-1015:48:55:991联系人:陈嘉宁、李端(2020)粤0106民初34346号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广州源德置业有限公司、新银河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伍思源、伍庆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广州源德置业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联系人:陈嘉宁、李端电话:020-8300684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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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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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4346号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广州源德置业有限公司、新银河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伍思源、伍庆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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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434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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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4346号伍思源、伍庆华: 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广州源德置业有限公司、新银河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伍思源、伍庆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6民初343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源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清偿借款本金23922289.83元及罚息(罚息计至2021年3月1日为1457319.61元;自2021年3月2日起以本金23922289.83元为基数以年利率9.619%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新银河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伍思源、伍庆华对被告广州源德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新银河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伍思源、伍庆华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广州源德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402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广州源德置业有限公司、新银河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伍思源、伍庆华共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538945472021-04-2615:51:55:430联系人:陈嘉宁、李端(2020)粤0106民初34346号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广州源德置业有限公司、新银河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伍思源、伍庆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伍思源、伍庆华: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联系人:陈嘉宁、李端电话:020-8300684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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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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