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陈佩芬与深圳第三方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广州第三方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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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陈佩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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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陈佩芬与深圳第三方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广州第三方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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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陈佩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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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陈佩芬与深圳第三方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广州第三方控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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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陈佩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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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周爱军、深圳第三方理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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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人-周爱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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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
周爱军、深圳第三方理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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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人-周爱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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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6 |
何美华、深圳第三方理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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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人-何美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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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7 |
周爱军、深圳第三方理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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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人-周爱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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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8 |
何美华、深圳第三方理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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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人-何美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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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9 |
周爱军、深圳第三方理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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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人-周爱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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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10 |
林文娜、深圳第三方理财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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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林文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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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2)粤01执1736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2-03-24 | 详情 |
| 2 | (2022)粤01执1729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2-03-23 | 详情 |
| 3 | (2022)粤0391执168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14 | 详情 |
| 4 | (2022)粤0391执167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14 | 详情 |
| 5 | (2021)粤0391执3639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部分未履行 | 2021-09-03 | 详情 |
| 6 | (2021)粤0391执3640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9-03 | 详情 |
| 7 | (2019)粤03执1251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19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曹孝元与被执行人深圳第三方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广州第三方控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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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执1736号 | - |
当事人- 深圳第三方理财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第三方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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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1执1736号深圳第三方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广州第三方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曹孝元与被执行人深圳第三方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广州第三方控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1736号执行裁定书,内容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二O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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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0 |
| 2 |
申请执行人罗琳林与被执行人深圳第三方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广州第三方控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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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执1729号 | - |
当事人- 深圳第三方理财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第三方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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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执1729号深圳第三方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广州第三方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罗琳林与被执行人深圳第三方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广州第三方控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1729号执行裁定书,内容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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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7 |
| 3 |
曹孝元与被执行人深圳第三方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广州第三方控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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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执1736号 | - |
当事人- 深圳第三方理财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第三方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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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1执1736号深圳第三方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广州第三方控股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孝元与被执行人深圳第三方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广州第三方控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1736号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内容为:因被执行人深圳第三方理财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496583U),广州第三方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PH066H)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本院决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责令你(单位)必须遵守如下规定: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2.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我院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对你(单位)进一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其效力至被执行人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解除本令时止;本令发出之日,本院将向有关公信部门及银行等有关征信系统发送相关信息;被执行人在本院发出限制消费令后主动来本院履行并说明相关情况的,本院酌情可对被执行人减轻或免除相关处罚。执行决定书内容为:将被执行人深圳第三方理财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496583U),广州第三方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PH066H)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两年。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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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3 |
| 4 |
罗琳林与被执行人深圳第三方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广州第三方控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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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执1729号 | - |
当事人- 深圳第三方理财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第三方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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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1执1729号深圳第三方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广州第三方控股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琳林与被执行人深圳第三方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广州第三方控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1729号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内容为:因被执行人深圳第三方理财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496583U),广州第三方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PH066H)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本院决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责令你(单位)必须遵守如下规定: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2.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我院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对你(单位)进一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其效力至被执行人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解除本令时止;本令发出之日,本院将向有关公信部门及银行等有关征信系统发送相关信息;被执行人在本院发出限制消费令后主动来本院履行并说明相关情况的,本院酌情可对被执行人减轻或免除相关处罚。执行决定书内容为:将被执行人深圳第三方理财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496583U),广州第三方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PH066H)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两年。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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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3 |
| 5 |
关于申请执行人曹孝元与深圳第三方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广州第三方控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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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执173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曹孝元 当事人- 深圳第三方理财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第三方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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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2)粤01执1736号深圳第三方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广州第三方控股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曹孝元与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穗仲案字第1783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曹孝元支付款项291321.00元(暂计);●交纳执行费4270.00元(暂计)。逾期履行金钱义务的,需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47129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特此通知。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查询电话:020-83211091风险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2022)粤01执1736号深圳第三方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广州第三方控股有限公司: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案字第1783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此令。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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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6 |
| 6 |
关于申请执行人罗琳林与深圳第三方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广州第三方控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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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执172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罗琳林 当事人- 深圳第三方理财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第三方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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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2)粤01执1729号深圳第三方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广州第三方控股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罗琳林与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穗仲案字第1783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罗琳林支付款项592390.00元(暂计);●交纳执行费8324.00元(暂计)。逾期履行金钱义务的,需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47115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特此通知。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查询电话:020-83211091风险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2022)粤01执1729号深圳第三方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广州第三方控股有限公司: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案字第1783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此令。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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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6 |
| 7 |
(2021)粤03执773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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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7733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蔡淑芳 被告- 深圳第三方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第三方理财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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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7733号之一深圳第三方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第三方理财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蔡淑芳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9)穗仲案字第899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773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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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8 |
| 8 |
(2021)粤03执773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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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7731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蔡淑芳 被告- 深圳第三方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第三方理财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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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7731号之一深圳第三方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第三方理财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蔡淑芳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9)穗仲案字第899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773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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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8 |
| 9 |
(2021)粤03执773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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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7732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蔡淑芳 被告- 深圳第三方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第三方理财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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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7732号之一深圳第三方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第三方理财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蔡淑芳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9)穗仲案字第899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773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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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8 |
| 10 |
(2021)粤0391执363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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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穗仲案字第2603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李章根 当事人- 深圳第三方理财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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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第三方理财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章根与你(单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2019)穗仲案字第260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执363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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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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