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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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利孚德(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秦皇岛万科假日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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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营合同纠纷 |
原告-贝利孚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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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贝利孚德(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秦皇岛万科假日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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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营合同纠纷 |
原告-贝利孚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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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秦皇岛万科假日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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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秦皇岛万科假日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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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秦皇岛万科假日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智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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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秦皇岛万科假日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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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王海余、秦皇岛万科假日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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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王海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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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秦皇岛万科假日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温立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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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秦皇岛万科假日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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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段继萍与秦皇岛万科假日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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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段继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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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秦皇岛万科假日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段继萍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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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原告-秦皇岛万科假日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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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秦皇岛万科假日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段继萍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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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秦皇岛万科假日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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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秦皇岛万科假日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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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秦皇岛万科假日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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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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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冀0302民初4969号秦皇岛万科假日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王帅追偿权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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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02民初496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秦皇岛万科假日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王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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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冀0302民初4969号王帅:本院受理原告秦皇岛万科假日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50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0二0年九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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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8 |
2 |
(2019)冀0302民初5908号秦皇岛万科假日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张智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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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02民初5908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秦皇岛万科假日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张智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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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智欢:本院受理原告秦皇岛万科假日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智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冀0302民初5908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解除被告张智欢与原告秦皇岛万科假日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秦皇岛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张智欢协助原告秦皇岛万科假日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秦皇岛市海港区万科假日风景A区3号2-1601号不动产的《秦皇岛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注销手续;三、被告张智欢将坐落于秦皇岛市海港区万科假日风景A区3号2-1601号房屋返还给原告秦皇岛万科假日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原告秦皇岛万科假日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被告张智欢已付购房款(其中首付款238607元,贷款550000元)扣减代被告张智欢向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偿还的本息之和602166.83元,扣减后合计186440.17元;五、被告张智欢向原告秦皇岛万科假日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8860.7元;六、被告张智欢向原告秦皇岛万科假日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另案由被告张智欢所承担的诉讼费损失9384元。上述二、三、四、五、六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同时履行。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交上诉状,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附:张智欢,男,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辽宁省凌源市杨仗子镇白马山1号楼1单元202室,身份证号:211382198807071318。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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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5 |
3 |
(2019)冀0302民初840号秦皇岛万科假日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温立柱追偿权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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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02民初84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秦皇岛万科假日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温立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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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立柱:本院对秦皇岛万科假日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温立柱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0302民初8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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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4 |
4 |
(2019)冀0302民初4969号秦皇岛万科假日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王帅追偿权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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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02民初496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秦皇岛万科假日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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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帅:(公民身份号码:130632198208273534)本院受理原告秦皇岛万科假日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举证通知书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秦皇岛市海港法院]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截至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6月2日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301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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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0 |
5 |
(2019)冀0302民初840号秦皇岛万科假日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温立柱追偿权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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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02民初84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秦皇岛万科假日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温立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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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立柱:本院受理秦皇岛万科假日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温立柱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海港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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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6 |
6 |
(2019)冀0302民初5908号秦皇岛万科假日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张智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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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02民初5908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秦皇岛万科假日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张智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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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智欢:本院受理原告秦皇岛万科假日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智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含补充协议);二、判令被告返还房屋并支付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至房屋交还之日止按总房款百分之一每月计算房屋使用费;三、判令被告按总房款的百分之十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8860.70元;四、判令被告给付因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9384元(诉讼费损失);五、判令第2、3、4项损失由原告在被告已支付的房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承担给付责任;六、判令本案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及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附:张智欢,男,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辽宁省凌源市杨仗子镇白马山1号楼1单元202室,身份证号:211382198807071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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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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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02民初840号秦皇岛万科假日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温立柱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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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02民初84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秦皇岛万科假日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温立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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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立柱:本院受理的原告秦皇岛万科假日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温立柱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61099.91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即2019年11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海阳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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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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