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淳公(消)行罚决字〔2018〕0047号 | 淳安县县公安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八条,决定给予浙江省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淳安县内农商行(信用社)、农业银行、邮政银行各网点浙江政务服务网app、银联钱包app或支付宝扫描二维码。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淳安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8年4月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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