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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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方汇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上海华明高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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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9民初142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东方汇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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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4-12 |
2 |
东方汇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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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5民初13833号 | 无 |
原告-高维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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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3-03 | 2021-06-09 |
3 |
王代荣与东方汇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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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5民初13834号 | 无 |
原告-王代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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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3-03 | 2021-06-09 |
4 |
东方汇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上海华明高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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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9民初142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东方汇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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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1-21 | 2021-04-12 |
5 |
深圳市嘉霖集团有限公司、东方汇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杨春雷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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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执保1597号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深圳市嘉霖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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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10-16 | 2020-12-18 |
6 |
深圳市嘉霖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嘉霖集团有限公司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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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财保152号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申请人-深圳市嘉霖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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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10-16 | 2020-12-09 |
7 |
宁波茁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刘龙九、深圳市东方汇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方汇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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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6执3087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茁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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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2019-04-23 | 2020-01-02 |
8 |
东方汇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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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
原告-高维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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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王代荣与东方汇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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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
原告-王代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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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东方汇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上海华明高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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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东方汇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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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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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龙妮,萧冬,东方汇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格锐思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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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民初8506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李想 被告- 东方汇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上海格锐思实业有限公司 萧冬 龙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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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民初85063号龙妮,萧冬,东方汇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格锐思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李想诉龙妮,萧冬,东方汇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格锐思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15日下午14时00在本院自贸区法庭(上海市浦东新区唐兴路1000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年6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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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2 |
2 |
(2021)粤03执537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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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5375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嘉霖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东方汇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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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5375号之一东方汇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嘉霖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调4974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537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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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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