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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佑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氯威塑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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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15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佑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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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15-08-27 | 2017-09-19 |
2 |
佑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氯威塑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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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佑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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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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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浙温商初字第5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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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商初字第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被告- 庄吉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庄吉服装有限公司 温州庄吉集团工业园区有限公司 佑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宏邦实业有限公司 郑元忠 黄少平 吴邦东 陈建国 金永新 王益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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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吉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庄吉服装有限公司、温州庄吉集团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佑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宏邦实业有限公司、郑元忠、黄少平、吴邦东、陈建国、金永新、王益景: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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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8 |
2 |
(2015)浙温商初字第5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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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商初字第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被告- 庄吉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庄吉服装有限公司 温州庄吉集团工业园区有限公司 佑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宏邦实业有限公司 郑元忠 黄少平 吴邦东 陈建国 金永新 王益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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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吉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庄吉服装有限公司、温州庄吉集团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佑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宏邦实业有限公司、郑元忠、黄少平、吴邦东、陈建国、金永新、王益景: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2015年12月1日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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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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