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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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精永德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良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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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民初35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精永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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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06-06 | 2019-08-07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1)粤0306民初2268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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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民初2268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精永德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爱浦信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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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民初22684号深圳市爱浦信电子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精永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爱浦信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6民初2268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9749.8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货款59749.83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从起诉之日计算至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7日11时00分在沙井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法院联系人:汤尔胜电话:0755-29997710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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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3 |
| 2 |
(2020)粤0306执恢315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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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恢31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精永德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良米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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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6执恢3158号深圳市良米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精永德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359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06执恢315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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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1 |
| 3 |
(2019)粤0306执1694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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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1694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精永德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良米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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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6执16949号深圳市良米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精永德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359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06执1694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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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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