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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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584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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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5848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被告- 庄清鑫 广东惠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庄儒桂 卢少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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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5848号之一庄清鑫、庄儒桂、广东惠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卢少佳: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501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584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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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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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585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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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585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广东惠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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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5859号之一庄清鑫、卢少佳、广东惠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庄儒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501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585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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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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