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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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沃科振、宁波北仑米诺机械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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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6民初6745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宁波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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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2020-11-10 | 2020-11-16 |
2 |
宁波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张子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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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6民初454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宁波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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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2020-11-02 | 2020-11-09 |
3 |
郭严与叶元配、宁波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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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5民初5686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郭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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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法院 | 2020-09-18 | 2020-09-28 |
4 |
胡国建与宁波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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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573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胡国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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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0-08-07 | 2021-03-05 |
5 |
夏某、宁波华商风光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宁波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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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91民初3100号 |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
当事人-夏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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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6-19 | 2020-10-22 |
6 |
谢倩倩与陈伟勇、宁波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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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5民初967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谢倩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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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0-06-08 | 2020-07-13 |
7 |
宁波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昱晨针织绣服厂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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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5执555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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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0-04-16 | 2020-04-20 |
8 |
宁波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吴春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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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1民初22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宁波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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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20-03-30 | 2020-04-02 |
9 |
王锦亮与俞宏达、宁波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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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民初542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王锦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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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3-18 | 2020-04-26 |
10 |
胡敏与何登华、张生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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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民初1480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胡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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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3-13 | 2020-04-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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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宁波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奚继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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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4788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宁波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奚继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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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4788号奚继楠: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浙0204民初47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奚继楠赔偿原告宁波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车内乘客李守成的误工减少收入6000元、护理费589.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后续治疗费7000元、鉴定费1170元,合计14879.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72元,由被告奚继楠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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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9 |
2 |
原告宁波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奚继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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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4788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宁波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奚继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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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4788号奚继楠: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奚继楠支付交通事故赔偿费14879.20元(赔偿李守成误工费6000元、护理费589.20元、住院伙食费120元、后续治疗费7000元、鉴定费1170元);2、被告奚继楠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由审判员黄优芬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吴涛、赵志强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6年12月21日13时30分在本院民三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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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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