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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发利合

    浙江中发利合企业管理中心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丰潭路508号天行国际中心7号楼4层401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15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15

    法律诉讼1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胡玥、浙江中发利合企业管理中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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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3执2301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胡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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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20-11-26 2020-12-29
    2

    胡敏、浙江中发利合企业管理中心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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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5执恢508号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胡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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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0-08-31 2020-12-21
    3

    唐浪、浙江中发利合企业管理中心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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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5执恢507号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唐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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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0-08-31 2020-12-21
    4

    黄华、浙江中发利合企业管理中心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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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5执恢506号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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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0-08-31 2020-12-21
    5

    陈旭军、浙江中发利合企业管理中心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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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5执恢438号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陈旭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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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0-08-27 2020-12-21
    6

    浙江中发利合企业管理中心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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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执120号 -

    申请执行人-刘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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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0-06-29 2020-07-02
    7

    胡敏、浙江中发利合企业管理中心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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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05执2410号之一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胡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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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0-03-23 2020-07-29
    8

    陈旭军、浙江中发利合企业管理中心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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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05执1153号之一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陈旭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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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0-03-23 2020-06-09
    9

    唐浪、浙江中发利合企业管理中心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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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05执2228号之一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唐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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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0-03-23 2020-06-09
    10

    黄华、浙江中发利合企业管理中心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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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05执1888号之一 劳动争议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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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0-03-23 2020-06-09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沪01民初1362号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 刘燕 被告- 浙江中发利合企业管理中心 中发利合(杭州)置业有限公司 中发利合(杭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发利合(浙江)能源有限公司 中发利合(浙江)实业有限公司 中发利合(杭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发利合(杭州)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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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G14 2019-08-25
    2 -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 刘燕 被告- 浙江中发利合企业管理中心 中发利合(杭州)置业有限公司 中发利合(杭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发利合(浙江)能源有限公司 中发利合(浙江)实业有限公司 中发利合(杭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发利合(杭州)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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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G56 2019-01-27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沪01执120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1-09 详情

    送达公告1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浙0103民初1802号之二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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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03民初180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胡玥 被告- 应盛华 浙江中发利合企业管理中心 中发利合(杭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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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3民初1802号之二浙江中发利合企业管理中心、中发利合(杭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玥与被告应盛华、浙江中发利合企业管理中心、中发利合(杭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应盛华因不服本院作出的(2019)浙0103民初180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请求:1、撤销(2019)浙0103民初180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扣减已还款9000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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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08
    2

    (2019)浙0103民初1802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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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03民初180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胡玥 被告- 应盛华 浙江中发利合企业管理中心 中发利合(杭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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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3民初1802号之一浙江中发利合企业管理中心、中发利合(杭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玥与被告应盛华、浙江中发利合企业管理中心、中发利合(杭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3民初18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应盛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胡玥借款本金1500000元,并支付利息38219.18元(暂计至2019年3月5日,此后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浙江中发利合企业管理中心、中发利合(杭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应盛华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应盛华追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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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10
    3

    (2019)浙0103民初1802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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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03民初180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胡玥 当事人- 中发利合(杭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中发利合企业管理中心 中发利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应盛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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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3民初1802号浙江中发利合企业管理中心、中发利合(杭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玥诉你们及应盛华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应盛华立即归还原告胡玥借款人民币1500000元并支付利息38219.18元,利息自2018年10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3月5日,以后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2、被告浙江中发利合企业管理中心、中发利合(杭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9年7月16日下午15时15分在本院十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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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15
    4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3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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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32号 劳动争议

    原告- 唐浪 被告- 浙江中发利合企业管理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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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唐浪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32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现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浙江中发利合企业管理中心支付申请人唐浪2018年10月至11月工资10636.46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二、驳回申请人唐浪的其他仲裁申请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3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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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11
    5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4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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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42号 劳动争议

    原告- 章丁玲 被告- 浙江中发利合企业管理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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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章丁玲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42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现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浙江中发利合企业管理中心支付申请人章丁玲2018年10月至11月工资10358.46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二、驳回申请人章丁玲的其他仲裁申请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3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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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11
    6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1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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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15号 劳动争议

    原告- 黄华 被告- 浙江中发利合企业管理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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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黄华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15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黄华2018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工资共计人民币10358.46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二、驳回申请人黄华的其他仲裁申请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3月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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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04
    7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1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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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16号 劳动争议

    原告- 陈旭军 被告- 浙江中发利合企业管理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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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陈旭军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16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陈旭军2018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工资共计人民币10000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二、驳回申请人陈旭军的其他仲裁申请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3月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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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04
    8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8)102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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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8)1023号 劳动争议

    原告- 应瑾 被告- 浙江中发利合企业管理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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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应瑾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8)1023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10、11月份工资共计9050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2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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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21
    9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8)102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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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8)1024号 劳动争议

    原告- 胡敏 被告- 浙江中发利合企业管理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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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胡敏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8)1024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10、11月份工资共计10258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2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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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21
    10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4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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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42号 劳动争议

    原告- 章丁玲 被告- 浙江中发利合企业管理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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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章丁玲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42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19年3月5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委祥符街道劳动争议派出庭(杭州市拱墅区丰庆街823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1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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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15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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