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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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安监罚〔2018〕035号 | 宁波杭州湾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018年10月10日接举报称浙江银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3号楼1楼堆放了易燃易爆物品,安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在一楼仓库内存放了16桶甲醇,每桶160公斤,8桶甲基三甲氧基硅烷,每桶200公斤,另外在该仓库还存放了18台闲置机器设备、桶装真石漆、异丙醇空桶、纸板箱、杂物等,以上物品混合堆放,执法现场拍摄证据照片4张。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行政主管冯利制作了询问笔录,并调取了相关证据资料。经核查,甲醇、甲基三甲氧基硅烷均属危险化学品,浙江银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储存该批危险化学品的一楼仓库是未经安全设计的普通杂物仓库,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8年10月11日对浙江银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浙江银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将甲醇、甲基三甲氧基硅烷等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不符合安全储存条件的非专用仓库内。 执法人员发现上述安全隐患后,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新)安监责改[2018]066号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新)安监现决[2018]013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将该批危险化学品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移至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仓库现场照片4张、公司行政总监询问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甲醇和甲基三甲氧基硅烷的MSDS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浙江银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不符合安全储存条件的非专用仓库; 2、浙江银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该公司主体资格。 本机关于2018年10月3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也未提出听证的要求。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浙江银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将甲醇、甲基三甲氧基硅烷等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不符合安全储存条件的非专用仓库内,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经集体讨论决定,本案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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