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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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泉州泉港新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林永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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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保护纠纷 |
原告- 泉州泉港新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林永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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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林永裕(住泉州市泉港区后龙镇龙亭街388号70幢5单元409室):本院受理原告泉州泉港新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林永裕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立即搬出泉港区栖霞小区70幢F组团2号楼1层117号店面,并腾空、清除店内物品;2.被告立即将泉港区栖霞小区70幢F组团2号楼1层117号店面归还给原告;3.被告支付原告自2018年7月22日起至实际归还店面之日止的占用使用费,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4.被告支付截至2020年7月24日的水费264.5元给原告。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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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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