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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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星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万国城(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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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5执4886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星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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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5-07 |
2 |
万国城(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与林丹、谢杏芳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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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7701号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万国城(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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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1-04-25 |
3 |
宁波星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万国城(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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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25民初954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星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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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法院 | 2020-07-15 | 2020-07-31 |
4 |
万国城(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明道伯乐(广州)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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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18299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万国城(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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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29 | 2019-1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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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西敏旅运票务有限公司与万国城(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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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9226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西敏旅运票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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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19-11-22 | 2020-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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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国城(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与陈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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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2234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万国城(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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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19-10-16 | 2020-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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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金翔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万国城(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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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执4319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州金翔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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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19-08-29 | 2020-0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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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国城(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华邑品牌数字营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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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6901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万国城(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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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27 | 2020-0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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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良诚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与万国城(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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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6民初282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良诚纸品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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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19-03-12 | 2020-0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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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华邑品牌数字营销有限公司与万国城(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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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6民初1166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华邑品牌数字营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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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18-12-10 | 2019-03-2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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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225执4886号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26 | 详情 |
2 | (2020)粤0106执11032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17 | 详情 |
3 | (2020)粤0106执2864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0-02-19 | 详情 |
4 | (2020)粤0104执3050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2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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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225执异9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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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25执异9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在执行宁波星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香蔓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宁波星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万国城(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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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乐园镇沙梨园管理区沙梨园村245号王莉娟(公民身份号码440204199202283029)、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088号1812室广州香蔓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MA59A4BK3R):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星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国城(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宁波星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被申请人林丹、王莉娟、广州香蔓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该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因你(单位)具体联系住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及相关材料、合议庭人员通知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若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后的七日内提交书面异议及相关材料,本院对相关材料审查后将视情况决定是否需要举行公开听证;若需要公开听证的将另行通知,若不需要的在审查相关材料后予以直接裁决。本案决定由象山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蒋晓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夏志勇、叶曙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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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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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执异275号广州西敏旅运票务有限公司与万国城(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与王莉娟、林丹、广州香蔓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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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执异275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西敏旅运票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香蔓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万国城(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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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执异275号万国城(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王莉娟、林丹、广州香蔓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西敏旅运票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国城(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06执异275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广州香蔓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MA59A4BK3R)为本院(2020)粤0106执2864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广州香蔓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350万元的范围内对万国城(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第三人王莉娟(身份证号码:440204199202283029)为本院(2020)粤0106执2864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王莉娟在450万元的范围内对万国城(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追加第三人林丹(身份证号码:350823198310140012)为本院(2020)粤0106执2864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林丹在200万元的范围内对万国城(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提起诉讼。536526762020-11-1615:46:15:550联系人:440107zhang、李云芳(2020)粤0106执异275号广州西敏旅运票务有限公司与万国城(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与王莉娟、林丹、广州香蔓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万国城(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王莉娟、林丹、广州香蔓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联系人:440107zhang、李云芳电话:8300885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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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6 |
3 |
(2020)粤0106执异275号广州西敏旅运票务有限公司与万国城(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与王莉娟、林丹、广州香蔓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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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执异275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西敏旅运票务有限公司 万国城(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广州香蔓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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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执异275号万国城(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王莉娟、林丹、广州香蔓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广州西敏旅运票务有限公司异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06执异275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广州香蔓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MA59A4BK3R)为本院(2020)粤0106执2864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广州香蔓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350万元的范围内对万国城(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第三人王莉娟(身份证号码:440204199202283029)为本院(2020)粤0106执2864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王莉娟在450万元的范围内对万国城(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追加第三人林丹(身份证号码:350823198310140012)为本院(2020)粤0106执2864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林丹在200万元的范围内对万国城(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提起诉讼。特此公告535746662020-09-2119:53:56:765联系人:440107zhang、李云芳(2020)粤0106执异275号广州西敏旅运票务有限公司与万国城(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与王莉娟、林丹、广州香蔓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万国城(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王莉娟、林丹、广州香蔓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联系人:440107zhang、李云芳电话:8300885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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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1 |
4 |
原告宁波星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国城(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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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25民初954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星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万国城(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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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25民初9540号万国城(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星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国城(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作为被告无法通过直接、转交、留置等方式进行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亦无法确定有效收件地址,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225民初954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万国城(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宁波星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退货款517210.2元,并给付利息损失(自2019年12月3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宁波星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72元,减半收取4486元,保全申请费3770元,合计8256元,由被告万国城(广州)际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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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7 |
5 |
(2020)粤0106执异275号广州西敏旅运票务有限公司与万国城(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与王莉娟、林丹、广州香蔓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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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执异275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西敏旅运票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万国城(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万国城(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与王莉娟 林丹 广州香蔓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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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执异275号万国城(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王莉娟、林丹、广州香蔓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西敏旅运票务有限公司与万国城(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与王莉娟、林丹、广州香蔓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广州西敏旅运票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你们下落不明,故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106执异275号的异议申请书、证据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0年8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对本案听证。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处理。特此公告533814482020-06-0916:49:37:0联系人:张怡、李云芳(2020)粤0106执异275号广州西敏旅运票务有限公司与万国城(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与王莉娟、林丹、广州香蔓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万国城(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王莉娟、林丹、广州香蔓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联系人:张怡、李云芳电话:020-8300885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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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8 |
6 |
原告宁波星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国城(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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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25民初954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星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万国城(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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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25民初9540号万国城(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9)浙0225民初9540号原告宁波星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国城(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作为被告无法通过直接、转交、留置等方式进行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亦无法查找现居住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据你经常居住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提供退货地址并退还原告货款644135.7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14879元(以644135.7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经济损失仓储费23700元(自2019年4月30日起暂算至2019年12月23日为23700元,此后继续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上暂合计:682714.7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陈波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戴全坤、邱宝才组成合议庭。本院定于2020年6月15日下午14点0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定山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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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0 |
7 |
(2018)粤0112民初7106号原告广州金翔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国城(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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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2民初7106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金翔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告- 万国城(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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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2民初7106号被告万国城(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金翔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国城(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速裁),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112民初71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万国城(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州金翔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欠款677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6773元为基数,按照日息0.03%从2018年10月15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万国城(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付,由被告直接径付给原告)。本判决为一审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525117152019-03-1815:16:14:295(2018)粤0112民初7106号原告广州金翔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国城(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有限公司,被告,公告,广州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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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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