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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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传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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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028民初396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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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 2021-09-29 | 2021-09-29 |
2 |
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振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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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028民初34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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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 2021-09-15 | 2021-09-29 |
3 |
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世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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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9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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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 2021-09-14 | 2021-10-08 |
4 |
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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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028民初37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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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 2021-09-14 | 2021-09-29 |
5 |
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从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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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028民初371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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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 2021-09-14 | 2021-09-29 |
6 |
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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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028民初39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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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 2021-09-14 | 2021-09-29 |
7 |
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富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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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028民初35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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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 2021-09-14 | 2021-09-29 |
8 |
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道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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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028民初371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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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 2021-09-14 | 2021-09-29 |
9 |
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德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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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028民初35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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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 2021-09-13 | 2021-09-29 |
10 |
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文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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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028民初285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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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 2021-09-07 | 2021-09-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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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1028民初2553号原告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勇、邱燕金融借款合同案副本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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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028民初2553号 | - |
原告- 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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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028民初2553号原告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勇、邱燕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梁勇、邱燕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截止2019年6月30日的利息431.19元,2019年7月1日起的利息按7.06875‰计算,并按7.06875‰计算复利,直至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9时30分在本院响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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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5 |
2 |
(2019)川1028民初2554号原告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少斌、张立美金融借款合同案副本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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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028民初2554号 | - |
原告- 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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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028民初2554号原告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少斌、张立美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梁少斌、张立美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截止2019年6月30日的利息2671.74元,2019年7月1日起的利息按7.71875‰计算,并按7.71875‰计算复利,直至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18日9时30分在本院响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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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5 |
3 |
(2019)川1028民初2551号原告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邬伟、徐丽金融借款合同案副本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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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028民初2551号 | - |
原告- 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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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028民初2551号原告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邬伟、徐丽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邬伟、徐丽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9000元及截止2019年6月30日的利息5081.09元,2019年7月1日起的利息按8.3125‰计算,并按8.3125‰计算复利,直至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22日9时30分在本院响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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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5 |
4 |
(2019)川1028民初1579号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曾凡全、郭瑞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副本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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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028民初157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曾凡全 郭瑞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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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028民初1579号原告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凡全、郭瑞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曾凡全、郭瑞芳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30000元及截止2019年4月16日的利息83841.84元,本息合计213841.84元,(此利息暂计至2019年4月16日,2019年4月16日起的利息按13.35‰计算,并按13.35‰计收复利,直至付清为止);二、判令原告有权就拍卖、变卖曾凡全、郭瑞芳抵押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10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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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1 |
5 |
(2019)川1083执663号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韩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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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083执66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韩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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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立案执行的(2019)川1083执663号申请人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请求你履行(2017)川1028民初151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6919元及相应利息、垫付的一审诉讼费25元。二、承担本案执行费用50元。因被执行人韩伟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你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评估、拍卖你的财产等。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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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3 |
6 |
(2019)川1083执508号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付光、徐世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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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083执50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付光 徐世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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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立案执行的(2019)川1083执508号申请人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付光、徐世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请求你们履行(2019)川1028民初31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复利。二、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356元及本案执行费用2935元。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你们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评估、拍卖你们的财产等。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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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3 |
7 |
(2019)川1028民初400号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肖海、肖华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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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02840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肖海 肖华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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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028民初400号原告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海、肖华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已变更诉求:1、判决被告归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分段计算: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5月21日所欠利息562.74元,2019年5月22日至2020年5月27日的利息按照月利率5.14583‰计算,2020年5月28日贷款逾期之日起的利息按7.71875‰计算,并按7.71875‰计收复利,直至付清为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传票等相关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9月11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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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6 |
8 |
(2019)川1028民初398号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世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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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028民初39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世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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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028民初398号原告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世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世海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元及截止2018年12月20日的利息3174.09元,2018年12月21日起至以后的利息,按照(2014)001047-0040号《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付清款时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刘世海承担(该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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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0 |
9 |
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林代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副本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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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028民初165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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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林代胜(2019)川1028民初165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林代胜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万元以及所有相关利息,从2009年7月17日起的利息按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并按相关规定计收复利,直至付清为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讼请求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8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胡家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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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3 |
10 |
(2019)川1083执8号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代天柱、唐晓凤、隆昌维航物流有限公司、黄俊借款合同纠纷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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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083执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代天柱 唐晓凤 隆昌维航物流有限公司 黄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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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立案执行的(2019)川1083执8号申请人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代天柱、唐晓凤、隆昌维航物流有限公司、黄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隆昌维航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川K50875“东风牌”货车一辆,该货车系申请人抵押财产,本院将按照程序依法进行拍卖。因被执行人唐晓凤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查封执行裁定书。责令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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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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