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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商业

    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渠县渠江镇南大街18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52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5

    法律诉讼52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黎、向永英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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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725执53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向永英
    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何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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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渠县人民法院 2021-06-17 2021-06-27
    2

    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肖力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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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725执异3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异议人-肖力志
    申请执行人-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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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2021-06-10 2021-06-27
    3

    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勇、何成英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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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725执49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何成英
    郑勇
    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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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渠县人民法院 2021-05-18 2021-06-22
    4

    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云辉、廖小芳、范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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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725执恢27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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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2021-05-13 2021-06-22
    5

    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帆、张鸿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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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725民初1963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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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2021-05-06 2021-06-22
    6

    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宗强、雷皇术、谭金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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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725执恢7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刘宗强
    谭金凤
    雷皇术
    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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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渠县人民法院 2021-04-29 2021-06-22
    7

    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兴涛、陈治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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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725民初138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赵兴涛
    陈治鹃
    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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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渠县人民法院 2021-04-23 2021-05-31
    8

    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钟宝东、王芳金融借款合同财产保全一案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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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725执保3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王芳金融借款
    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钟宝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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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渠县人民法院 2021-04-20 2021-06-22
    9

    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芳、钟宝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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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725民初145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钟宝东
    王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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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渠县人民法院 2021-04-08 2021-04-29
    10

    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蒋世凤、罗朝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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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725民初字81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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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2021-03-29 2021-06-11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旭生、王雪群、蒋维合、易洪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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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725民初81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蒋旭生 王雪群 蒋维合 易洪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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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1725民初816号原告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及被告蒋维合、易洪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蒋旭生、王雪群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10月28日起按月利率9.4813‰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已支付的利息12246.69元予以减除),同时支付从2018年10月22日起在月利率9.4813‰的基础上上浮30%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二、若被告蒋旭生、王雪群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偿还其借款本息,原告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蒋维合、易洪碧为本案借款提供的担保抵押物依法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部分归被告蒋维合、易洪碧所有,不足部分仍由被告蒋旭生、王雪群继续偿还。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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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8
    2

    原告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刚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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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725民初1034号 -

    原告- 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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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1725民初1034号原告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刚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建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从2014年9月25日起按月利率9.4813‰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按照在月利率9.4813‰的基础上上浮30%计算支付从2017年9月24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偿还之日止的罚息;二、被告李建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本息,原告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李建刚为本案借款提供的抵押担保物依法变卖后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李建刚继续偿还;三、驳回原告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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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8
    3

    原告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当明毅、许光碧、党权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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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725民初1762号 -

    原告- 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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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1725民初1762号原告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当明毅、许光碧、党权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三十五万元及至2019年6月5日止所欠利息2180045.95元,以及在本金还清之日的利息和罚息;拍卖、变卖被告党权位于渠县渠江镇西城区万怡苑的住房,并由原告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党明毅、许光碧继续偿还;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0月8日15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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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05
    4

    原告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晓波、何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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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725民初66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谭晓波 何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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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1725民初669号原告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晓波、何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谭晓波、何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0000元及利息和罚息(2015年5月30日至2016年10月4日期间的利息以借款本金49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4813‰计算,并扣除二被告已支付的利息9911.12元;从2016年10月5日至2018年5月19日期间的利息以借款本金48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4813‰计算;从2018年5月20日至还清时止的利息以本金48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4813‰的基础上上浮30%计算至本息全部偿还之日止的罚息)。若被告谭晓波、何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偿还其借款本息,原告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谭晓波、何佳为本案借款提供的担保抵押物依法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部分归被告谭晓波、何佳所有,不足部分仍由被告谭晓波、何佳偿还。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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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05
    5

    原告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勇、何成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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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725民初66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郑勇 何成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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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1725民初668号原告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勇、何成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勇、何成英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元,支付从2014年6月23日起按月利率9.4813‰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按照在月利率9.4813‰的基础上上浮30%计算支付从2017年6月22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偿还之日止的罚息;被告郑勇己支付的利息46103.26元在执行时予以抵扣。二、被告郑勇、何成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偿还其借款本息,原告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郑勇、何成英为本案借款提供的担保抵押物依法变卖后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郑勇、何成英继续偿还。三、驳回原告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42元(原告己预交),由被告郑勇、何成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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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21
    6

    原告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聚力融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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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725民初172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聚力融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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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1725民初1725号原告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段昌均、王玉春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2018年6月11日前未付利息及罚息共计50037.79元,并支付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在月利率9.4813‰的基础上上浮30%,从2018年6月1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计算的利息和罚息;二、如被告段昌均、王玉春未按本判决第一项规定的期限偿还原告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和利息、罚息,原告有权就被告段昌均、王玉春所有的位于渠县丰乐街道面积为207.45平方米的自有住房(产权证:渠房权证字第200603193号,无土地使用权证)担保抵押物依法处置后,原告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不足部分仍由二被告偿还;三、驳回原告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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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06
    7

    原告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旭生、王雪群、蒋维合、易洪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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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725民初81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蒋旭生 王雪群 蒋维合 易洪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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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1725民初816号原告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旭生、王雪群、蒋维合、易洪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你们偿还贷款本息338342元或拍卖、变卖抵押物由原告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你们二人继续偿还。因你们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7月9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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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11
    8

    原告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小华、王洪菊、吴小东、周小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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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725民初53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吴小华 王洪菊 吴小东 周小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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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1725民初538号原告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小华、王洪菊、吴小东、周小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8万元和至2019年2月20日止所欠利息345966.82元,利息和罚息按合同约定月利率计算直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判令拍卖、变卖被告吴小东、周小玉位于达州市通川区西兴路94号第27号318.81平方米的房屋,并由原告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偿还;请求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保全费等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6月13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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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28
    9

    原告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晓波、何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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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725民初66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谭晓波 何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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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1725民初669号原告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晓波、何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8万元和至2019年3月4日止所欠利息212781.23元,利息和罚息按照合同约定月利率计算,直至本笔借款还清之日止;判令拍卖被告共同共有的房屋,并由原告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偿还;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7月1日0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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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28
    10

    原告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勇、何成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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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725民初66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郑勇 何成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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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1725民初668号原告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勇、何成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和至2019年3月4日止所欠利息194216.09元,利息和罚息按合同约定月利率计算直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请求拍卖、变卖被告位于四川省大竹县竹阳镇同新街蓝润首座1-32-6号、2-18-6号各81.06平方米的房屋,并由原告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偿还;请求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保全费等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6月4日15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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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1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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