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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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民一初字第23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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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民一初字第235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广州盛丰百富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张明赞 余盛 佛山市顺德区中富房地产有限公司 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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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赞、余盛: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盛丰百富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明赞、余盛、佛山市顺德区中富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程序及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原告诉求:1.请求停止对广州四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同福中路支行开立账号3602001119200228361中扣划的5805626.67元的执行,并将上述款项返还盛丰百富;2.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15年10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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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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