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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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新联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州市国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瑞安市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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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民初305号 |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
原告-温州新联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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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20 | 2021-03-30 |
2 |
温州市国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合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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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2民终7491号 |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
上诉人-温州市国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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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28 | 2020-09-08 |
3 |
温州市国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合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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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2民初10118号 |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温州市国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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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6-22 | 2020-09-08 |
4 |
中合置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国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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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民辖终642号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合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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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05 | 2020-04-26 |
5 |
方坚平诉温州市国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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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初703号 | 居间合同纠纷 |
原告-方坚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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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2-01 | 2018-06-29 |
6 |
方坚平诉温州市国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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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初703号 | 居间合同纠纷 |
原告-方坚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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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2-01 | 2018-02-05 |
7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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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闸民二(商)初字第441号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上海科文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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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14-02-28 | 2018-09-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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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302民初10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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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02民初10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松台支行 被告- 何陈飞 王莫彩 何春影 温州市国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苍南县国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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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302民初104号何陈飞(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00508096X)、王莫彩(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801110256)、何春影(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20701096X):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松台支行诉你们及温州市国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苍南县国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302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详见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商事审判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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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4 |
2 |
送达民事判决书等-郑绍义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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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02民初48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松台支行 被告- 温州市国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苍南县国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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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302民初4872号郑绍义(330327198204140259)、缪银丹(330327198311147421):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松台支行与温州市国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苍南县国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302民初487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详见民事判决书)。现限你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商事审判庭40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商事审判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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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6 |
3 |
送达开庭传票及起诉状副本等-郑绍义、缪银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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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02民初48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松台支行 被告- 郑绍义 缪银丹 温州市国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苍南县国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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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302民初4872号郑绍义(330327198204140259)、缪银丹(330327198311147421):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松台支行与你们及温州市国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苍南县国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鹿城法院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法院商事审判庭405室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9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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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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