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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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东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薛跃冬等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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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出资纠纷 |
原告-东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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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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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原告东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薛跃冬、广州汇来控股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凌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赖宁昌股东出资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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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初240号 | 股东出资纠纷 |
原告- 东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凌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薛跃冬 广州汇来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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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初240号薛跃冬:本院受理原告东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薛跃冬、广州汇来控股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凌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赖宁昌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证据交换传票和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补缴投资款955,000,000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缴纳投资款的利息(利息为以下各项之和:①以45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②以5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向东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支付律师费损失6,500,000元及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损失420,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暂合计961,920,000元。你提出的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院定于2021年9月3日9时15分在本院第47法庭对本案进行证据交换,于2021年9月3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47法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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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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