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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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与郴州市湘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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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1002民初2884号 | 修理合同纠纷 |
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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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7-22 | 2021-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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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铜梁区嘉和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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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51民初22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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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 2021-06-09 | 2021-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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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自贡中置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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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302执保258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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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 2021-06-03 | 2021-0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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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全人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被保全人长沙旭晟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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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05执保6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保全人-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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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05-29 |
5 |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与长沙旭晟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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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05民初42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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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2021-05-25 | 2021-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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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卓展时代广场百货有限公司、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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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民终7282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辽宁卓展时代广场百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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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5 | 2021-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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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广安前后电商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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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603执保115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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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 2021-05-14 | 2021-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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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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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603民初611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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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 2021-05-11 | 2021-06-29 |
9 |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与广安前后电商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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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603民初611号之二 | 合同纠纷 |
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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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 2021-05-11 | 2021-06-29 |
10 |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与淄博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淄川分公司、淄博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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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302民初1614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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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6-1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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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06民初27100号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与布丁酒店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带河路分公司、布丁酒店浙江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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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27100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 布丁酒店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带河路分公司 布丁酒店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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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27100号布丁酒店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带河路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布丁酒店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带河路分公司、布丁酒店浙江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06民初271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为:准许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535864242020-09-2816:21:13:308联系人:曾展霞、万方(2020)粤0106民初27100号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与布丁酒店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带河路分公司、布丁酒店浙江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布丁酒店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带河路分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联系人:曾展霞、万方电话:8300859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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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7 |
2 |
(2020)粤0106民初27100号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与布丁酒店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带河路分公司、布丁酒店浙江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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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27100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 布丁酒店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带河路分公司 布丁酒店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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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27100号布丁酒店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带河路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布丁酒店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带河路分公司、布丁酒店浙江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26日14时30分本院第32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5563652020-09-0916:07:54:106联系人:曾展霞、万方(2020)粤0106民初27100号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与布丁酒店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带河路分公司、布丁酒店浙江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布丁酒店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带河路分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联系人:曾展霞、万方电话:8300859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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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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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浙0104民初1089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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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4民初10899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新永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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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4民初10899号福建新永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诉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104民初108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附判决主文:一、被告福建新永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维保款10240元。二、被告福建新永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违约金570.07元(暂计算至2019年5月24日,此后以未付维保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9元,由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负担9元,被告福建新永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0元。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收到缴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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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5 |
4 |
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江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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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2民初4633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省江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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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江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江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起诉状及相关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联系人:民二庭审判员赵明华、书记员王瑜。联系电话:0791-86817733。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11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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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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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浙0104民初976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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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4民初9762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 潍坊市航欧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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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4民初9762号潍坊市航欧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104民初976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附裁定主文:准许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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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6 |
6 |
公告(2019)浙0104民初1089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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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4民初10899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新永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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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4民初10899号福建新永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执法执纪跟踪卡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个周二下午14时4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主审法官: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三庭高箭(86577960)、刘晓珍(86574768)地址: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6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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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4 |
7 |
公告(2019)浙0104民初976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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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4民初9762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 潍坊市航欧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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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4民初9762号潍坊市航欧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执法执纪跟踪卡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个周二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主审法官: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三庭高箭(86577960)、刘晓珍(86574768)地址: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6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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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4 |
8 |
公告(2018)浙0104民初96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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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4民初96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 连云港福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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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4民初9609号连云港福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104民初96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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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7 |
9 |
公告(2019)浙0104民初629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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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4民初62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穗县分公司 贵州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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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4民初6297号贵州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穗县分公司、贵州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穗县分公司、贵州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104民初6297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联系人: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朱学军、郑亚(86577956)地址: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68号刊登:电子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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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3 |
10 |
公告(2019)浙0104民初425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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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4民初42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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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4民初4252号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浙0104民初4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货款1307200元和违约金3964元(暂计算至2019年3月4日,此后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违约金最高以364200元为限)。二、驳回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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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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