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穗花市监处字[2020]33号 |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鸿沅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AY0X13类型: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两龙村龙腾路6号自编3栋办公楼A401房负责人:韩金红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显示,当事人于2018年12月24日填报并公示2017年年度报告,涉嫌不按照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为查清事实,我局于2019年12月13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内公示2017年年度报告,直至2018年12月24日才公示2017年年度报告。证明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广州鸿沅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韩金红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人唐玉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和当事人委托人身份的合法性。证据二:询问笔录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直至2018年12月24日才公示2017年年度报告。证据三:“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企业公示信息-企业年报”公示的“2017年度报告”网页页面截图以及从广州工商行政管理平台查询到的当事人于2018年12月24日提交的2017年年度报告情况截图各1份。证明当事人公示2017年年度报告的时间为2018年12月24日。证据四: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的《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穗工商管责字[2018]第1497号(市工商局))复印件1份和《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物流状态汇总》复印件1份。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报并公示2017年年度报告。2020年2月25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花市监告字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综上,我局认为,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内公示2017年年度报告,直至2018年12月24日才公示2017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花山市场监督管理所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系统缴纳罚款,或者凭缴款通知书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分别为: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89号政府办公大楼、36898073,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81743215,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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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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